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学校的学分制改革,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生培养过程中的指导作用,使教师认真履行教书育人的职责,更好地对本科生因材施教,帮助学生全面成长,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导师的任职条件
第二条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工作责任心强,师德高尚,严于律己,为人师表,关心学生。
第三条 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优良,有较强的科研能力。
第四条 了解全校专业设置情况,熟悉本系(部)专业培养目标和专业教学计划,了解专业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专业指导能力。
第五条 熟悉我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相关规定,了解学分制的运行机制。
第六条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者至少具有两年教学经历的硕士以上学位的本校在岗专业教师。
第七条 上年度考核合格及以上。
第三章 导师的聘任办法
第八条 每学年开学后两周内,各系(部)提出拟选聘导师名单,并组织当年入校的新生自主选择导师,选择完毕后系(部)可作必要的平衡调整,由系(部)主任正式聘任。各系(部)将导师名单及指导学生人数报教务处备案,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学生数不超过20人。
第九条 导师指导过程中与学生指导关系变动事宜由各系(部)负责协调解决,并及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导师选聘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系(部)自行制定。
第四章 导师的工作职责
第十一条 关心学生的身心健康,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的全面协调发展。
第十二条 指导学生了解专业的基本情况、发展动态、社会需求,根据学生的学习能力、兴趣、爱好,对学生选课、学习进程安排和专业方向选择进行学业指导;对学有余力的学生,指导其提前完成学业或者进行辅修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有计划地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科研能力,引导本科生参与导师的科研课题。
第五章 导师的工作方式
第十四条 采取以个别指导为主,个别指导与集体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方式。
第十五条 每学期开学初应当与学生见面,每学期对每一位学生的指导不少于3次。
第十六条 导师于每学期初要制定指导工作计划,学期期间应当认真填写指导工作记录,学期末要有指导工作总结。
第六章 导师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七条 学校对导师的管理由教务处、人事处、教学系(部)共同实施,负责导师的资格审核,组织导师的上岗培训,汇总全校考核结果,组织评选优秀本科生导师等。
第十八条 系(部)负责导师的日常管理。导师工作考核纳入学校教职工的年度考核,考核由各系(部)负责,每年度进行一次;系(部)要制定考核实施细则,建立导师的年度考核档案。
第十九条 导师工作的考核结果,作为教师工作年度考核、专业技术职务晋升和岗位聘任的条件。考核不合格的导师,不计工作量,并取消下年度导师资格。
第二十条 考核合格的导师每学期教学工作量(≤20人)按0.5学时/生计算,每超过1人计0.25学时,学生休学学期间不计工作量。
第二十一条 系(部)和导师本人要重视总结、交流导师工作的管理经验和工作经验,促进导师工作质量的不断改进和提高。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开始施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