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增强全体教师的工作责任心,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教学及其管理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章 师德修养
第二条 教师要忠于职守,敬业爱岗。热爱教育事业,以对国家、学生高度负责的精神履行教师职责;具有先进的教育观、人才观、质量观,以培养既有理论基础,又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高级专门人才为己任。
第三条 教师要勤于进取,精于业务。坚持以教育科学理论为指导,遵循教学客观规律,努力学习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方法和手段;加强对本学科、本专业有关知识、理论、研究方法的学习,不断提高学术水平及业务能力;主动承担教学任务,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善于协作,保质保量完成本职工作。
第四条 教师要热爱学生,教书育人。在教学思想上要确立学生的主体地位,同时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在教学活动中把“育人”放在首位,了解、关心学生的思想、学习和生活,引导学生掌握学习方法,培养学生自学能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对学生既关心爱护,又严格要求、严格考核和严格管理。
第五条 教师要严谨治学,为人师表。仪表端庄,举止高雅,诚信正直,以身作则。
第三章 主讲资格
第六条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教师资格条例》有关规定。
第七条 每年新进的青年教师均须参加学校组织的岗前培训,学习《教育心理学》、《大学教学论》、《教育测量》等课程,掌握教育科学理论和教学的基本规律,了解教师的责任、义务和学校有关教学的规章制度,以缩短工作适应期。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的青年教师,方能进入教学岗位。
第八条 教师首次担任课程主讲任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原则上应具备讲师及以上职务;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的新任教师,通过由省、市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并取得省、市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
2.在授课过程中应使用普通话。
3.没有从事过教学实践工作或从事教学实践工作不足一学期的教师,应当经过对拟开课程的辅导、答疑、习题课、讨论课、实验课、批改作业、指导学生学习等助教环节的严格训练至少一遍以上(体育教师至少要有一个学期的助教期),经教研室和系(部)主任考核,效果良好。
4.对拟开课程中要求学生掌握的习题及实验均应当解答和试做一遍。
5.熟悉拟开课程的教学大纲,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熟练地掌握课程的基本内容、重点和难点。基本熟悉全部教材的内容,掌握一定数量的教学参考资料。
6.初步掌握拟开课程的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了解各教学环节的工作程序,并写出该课程教案的1/3以上。
7.按照学校规定通过必要的试讲程序。
第九条 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担任主讲任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之一:
1.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5年以上(以聘书为准)的非教师系列(工程系列、财会系列、经济系列以及其他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具备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省、市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按照学校规定通过必要的试讲程序。
2.凡从事教育教学工作未满5年,但具备中级及其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取得省、市教育主管部门颁发的教师资格证书的非教师系列专业技术人员,按照本规定第八条的相关条款取得主讲任职资格。
第十条 对师资紧缺的专业,经学校主管部门研究和批准,尚未达到讲师职务的教师承担相关课程的主讲任务,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取得助教职称。
2.经过充分的助课训练。
3.由具有讲师级以上(含讲师级)的主讲教师担任授课指导并订有帮带合同。
4.通过学校规定的试讲程序并取得上岗授课资格。
第十一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承担实验指导任务:
1.具备本专业中级及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
2.具备本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已经过见习期实践锻炼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十二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担任主讲任务:
1.未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
2.对拟开课程未从事助教工作或者助教工作效果不好,不具备讲课能力。
3.未通过学校组织的试讲。
4.对实验内容较多的课程,不具备指导实验的能力或者实验能力较差。
5.评教效果差。
第十三条 一门课由两名以上(含两名)教师讲授时,均要建立课程教学小组,确定教学组长或课程主持人,教学组长或课程主持人必须对该课程教学质量负责。
第四章 教学准备
第十四条 教学计划是指导学校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组织教学活动,安排教学任务,管理教学的主要依据。因此,教学计划一经审定,必须严肃认真执行,任何人不得随意变动,如需修订,必须按规定程序处理。
第十五条 列入教学计划的课程均应当制定教学大纲,课程教学大纲应根据教学计划、教学目的及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制定,经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后备案并执行,教务处定期组织印刷。
教学大纲是教师从事教学工作的基本文件,是对学生进行考核的依据,是检查教师教学质量的依据之一。教师在教学大纲的执行中,基本内容不得随意更动,确需更动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报系(部)主任审核、批准并备案。外聘教师,应当按照我校教学大纲的要求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教学大纲规定的内容、校历和课表拟定教学日历。教学日历应当在课表排定后一周内,录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各开课系(部)于开学第一周统一打印,交教研室主任审定、系(部)主任批准,于开课系(部)存档。任课教师应当按教学日历组织教学。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在开课前,应当认真查阅上课学生的教学计划,考虑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先行课的学习情况和后续课的安排,处理好课程间的衔接,避免讲授内容的重复或遗漏;应当了解学生的学习基础,按多数学生的知识水平和接受能力,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选定适当的教学方法和手段,同时注意因材施教。
第十八条 教学计划列入的必修课课程,学生都要有选用或自编的教材或讲义。教师选用教材或编写讲义时,一要按学校制定的教材选用办法及申请编写与印刷讲义制度执行,二要根据学生的教学计划选择相应版本的教材(尤其是计算机类课程,同样的教材所采用的编写语言不同)或编写适当的讲义,三要注意以下要求:体系、内容要有较好的科学性、先进性,对学习者应具有启发性。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当按教学大纲要求和选定的教材备课。认真钻研教材,大量阅读参考资料,抓住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每章节的基本要求,明确重点、难点,科学合理地安排教学内容,写出教案,提倡通过网络等手段公布教案。教案作为教学实施的文件之一,原则上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各章节的教学目的和要求,讲授的内容提要,重点、难点,课程各环节的时间分配;根据各章节的内容特点所采用的教学方法和实施步骤;教具、图表、幻灯、录相、课件等教学手段的使用;参考资料、思考题和练习题等。教师应当不断更新和充实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以适应学科发展和实际应用的需要。
第二十条 同一门课程有2名以上教师讲授时,教师除各自对教学质量负责外,应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集体备课制度,统一教学基本要求和进度,共同进行教学研究,以求集思广益,取长补短,共同提高教学质量。
第五章 课堂教学
第二十一条 课堂讲授应努力做到理论阐述准确,概念清晰,条理分明,论证严密,逻辑性强,反映本学科的新成果、新进展。既要有科学的严谨性,又注意表达的生动性。要着重讲概念的引入,讲理论形成的来龙去脉及相互联系,突出重点、难点和疑点,讲思路,讲方法,启发学生积极思维,培养学生科学思维的精神和方法。切忌照本宣科、罗列堆砌、平铺直叙。教师上课,应当语言清晰流畅,板书清晰规范。有效利用多媒体手段组织课堂教学。
第二十二条 教师上课时应做到衣冠整洁,仪表端正,举止文明。中文讲授要用普通话,表达要清晰流畅,书写要用规范字,板书要清楚工整。
第二十三条 课堂时间分配得当,按教学日历完成教学任务。教师应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日历的进程上课,习题课与讨论课在教学日历中均应有相应的规定,明确要求。每节课要合理分配课堂时间,重视讲课效果的信息反馈,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调整讲课进度与讲授方式,力求使教与学双方协调一致,以取得良好的教学效果。
第二十四条 讲课要全面把握课程的深度、广度和教学内容的重点、难点,要因材施教,研究和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推广和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要理论联系实际,既要重视知识的传授,更要重视学生能力的培养,尤其是学生创造性思维和创新能力的培养。计算性较强的课程可以设置必要的习题课,理论性与应用性课程应安排一定的讨论课。
第二十五条 课堂讨论和习题课,任课教师在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和掌握课程内容的同时,要支持学生发表不同的意见,特别要肯定那些独到见解,让学生充分阐明自己的观点,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创新精神。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要检查学生到课情况,注意维持课堂秩序,教育和引导学生遵守课堂纪律,发现不良现象应当及时处理,必要时于课后向学生所在系(部)和教务部门反映。
第二十七条 开课伊始,教师要以适当的方式作自我介绍,以增进师生间的联系和了解。同时,教师除了扼要介绍本课程教学计划外,还要详细说明本课程教学中课外作业、测试、实验、期末考试(考查)等在总评分中所占的比重。
第六章 辅导答疑
第二十八条 课外学习指导的重点是培养学生自我获取知识的能力和习惯,主要内容包括:指导学生制定自学计划,做到有计划、有目的、有步骤地学习;指导学生阅读教材、参考资料;指导学生掌握学习规律和方法,提高学习效率;指导学生开展第二课堂活动,拓宽视野,培养其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九条 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都应参加辅导答疑,与学生商定明确的辅导答疑时间和地点。同时,任课教师要注意研究有效的辅导答疑形式,以提高辅导答疑的效果,鼓励教师积极采用网上辅导答疑。
第三十条 辅导教师必须跟班听课,了解讲课内容,学习主讲教师的教学经验;辅导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及时向主讲教师反映学生的学习状况、要求和意见。主讲教师应在业务上和教学方法上对辅导教师进行指导。每次习题课和辅导课的教学目的、要求和内容,均应由主讲教师和辅导教师共同研究确定。
第七章 作业批改
第三十一条 每门课程均应依据其性质布置相应的作业,作业的内容既要密切结合课程教学的内容,又要利于加强学生的思维训练,提高分析能力。
第三十二条 教师要及时收取学生作业,认真批改,评定成绩并进行登记;对不符合要求的作业应当要求学生重做;对作业中出现的问题,必要时可作适当的作业分析。
第三十三条 主讲教师应当根据记载的学生考勤、学习态度、课堂表现、作业、平时测验、实验与实际操作等情况确定学生的平时成绩,作为学生修读课程的成绩考核依据之一。原则上,无实验的课程,平时作业成绩、测验成绩及上课表现,占课程总评成绩的20%;有实验的课程,平时作业、测验成绩及上课、实验表现占总评成绩的15%,实验成绩占总评成绩的15%。学生未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或实验,教师应在课程考核前两周督促补做,否则不能参加该课程的考核。
第三十四条 教师批改作业应给出成绩并作相应记录。小班课及有辅导教师的大班课,作业应全批全改,其余大班课作业每次至少批改学生数的1/3。每门课每个学生作业的批改次数,应当视课程的性质不同而定。
第三十五条 教研室主任在期中和期末应抽查学生作业并查阅教师记分册,了解本教研室教师批改作业的情况,并评定好、中、差三个等级,作为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内容之一。
第八章 课程考核
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是督促学生全面系统地复习、巩固、掌握所学课程知识的重要环节,也是检查和分析教学效果的重要手段。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均应进行平时考核和课终考核。
第三十七条 认真做好命题工作。命题应反映课程教学大纲的基本要求,既要考核学生对知识的掌握情况,又要考核学生的能力,尤其是学科渗透能力和创造能力。试卷份量与难易程度适中,知识点应覆盖教学大纲、考试大纲的内容。试题应确保大部分考生达到及格标准,并能区分出优秀、良好、及格和不及格水平。试题的难度要形成合理梯度,能反映不同层次学生的真实水平。在整张试卷中,允许一部分试题难度较低,另一部分试题难度较高。而难度较高的试题应体现各学科课程标准所强调的核心内容、核心能力。要求同时拟命题量和难度相同的A、B两套试卷,试题拟命后应认真试做并给出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同时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课程考核命题暨试卷印刷审批表》,经教研室主任和系(部)主任审核签字,送教务处印制。
第三十八条 考试复习期间,教师不得给学生划范围、圈重点或制定统一的复习提纲,更不得以任何形式暗示和泄露考题。
第三十九条 进入考试周的同头课应采取密封试卷、流水阅卷。阅卷时应严格执行评分标准,认真仔细批改,不得更改评分标准,不得随意扣分、加分。试卷应当在考试后三天内评阅完毕。
第四十条 课程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实验成绩和课终卷面成绩综合评定。主讲教师应当通过“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学生成绩,审核无误后通过确认、提交,打印成绩单一式二份,签字确认后,一份交课程所在系(部)存档备查,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第四十一条 主讲教师应当根据卷面成绩分教学班级写出《试卷分析报告》。试卷分析中应包括命题情况、学生考试成绩分布情况、存在问题及改进建议等。并将《试卷分析报告》连同成绩单、试卷一起装订,存档、备查。
第九章 实验
第四十二条 实验课是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科学实验能力的重要环节,应当从学生实验技能培养的总体目标出发,合理地确定实验课应达到的具体要求,制定实验教学大纲。组织实施时要遵循学生的认识规律,由浅入深,由单项实验到综合实验,由验证性实验到设计性、方法性、研究性实验,使学生的实验技能得到系统、全面的培养。
第四十三条 实验(单独设课的实验、结合理论教学进行的实验),均须有相应的教材或者实验指导书。
第四十四条 实验指导教师应当在学生做实验前认真备课,写出教案并试做实验;检查实验仪器设备完好情况,做好实验准备。
第四十五条 指导实验,应当严格要求,加强检查。督促学生事先预习,实验中认真指导,解答问题。
第四十六条 实验指导教师对学生的实验报告,应当全部认真批阅、评定成绩并按学校规定做好存档工作。
第十章 实习
第四十七条 学生的实习和社会调查是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获得实际生产知识和管理知识,锻炼独立工作能力的重要环节。各系(部)应根据教学计划,编写出相应的实习大纲和实习指导书,对实习的目的、内容、时间安排、注意事项等做出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八条 实习前,学生应当认真制订实习提纲或调查提纲,指导教师应提前了解和熟悉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两方面的情况并制定出实习计划,做好充分准备。实习中要加强指导,解答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疑难问题。
第四十九条 实习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根据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表现和实习作业(包括实习日记、实习报告等)完成的情况,并结合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工作的评价,综合评定学生的实习成绩。指导教师返校一周内应写出书面实习总结,并连同学生实习成绩和全部实习日记、实习报告交系(部)保存、备查。
第十一章 课程设计
第五十条 课程设计是课程教学中综合性实践教学环节,通过课程设计,培养和锻炼学生综合运用有关课程的理论和技术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树立正确的设计思想,进一步提高运算、绘图、使用技术资料和实际操作等方面的能力。
第五十一条 担任课程设计的指导教师应当按照教学计划、教学大纲的要求,编写课程设计指导书,准备好各种必要的资料。
第五十二条 课程设计的选题应满足教学要求,课题在难易程度上、份量上要适当。指导教师必须熟练地掌握设计的内容和方法,做好指导的准备工作。
第五十三条 课程设计过程中,指导教师要认真指导,严格要求。指导时要适当进行启发、引导,充分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五十四条 课程设计过程中,一名指导教师指导学生不超过30人。指导教师每天必须按时到场,每天指导时间不得少于2小时,同时要求学生必须在指定地点进行课程设计,课程设计结束后按计划完成设计报告。
第五十五条 课程设计结束后,系(部)应组织学生答辩。答辩形式可以分小组进行,或以教学班为单位组织交流,使学生开阔思路,增长知识,锻炼能力。
第五十六条 指导教师要按时收齐设计报告,认真审阅,根据学生的设计报告完成情况、课程设计过程中的表现和答辩情况,评定出成绩并报系(部)保存、备查。对于有创造性且规范的设计报告,教研室应保存,作为教研室的教学资料,供后届学生参考。
第十二章 毕业论文(设计)
第五十七条 毕业论文(设计)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最重要环节。各系(部)的组织、指导教师的资格审查,应按《郑州航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严格执行。
第五十八条 指导教师要认真做好指导毕业论文(设计)的准备工作,熟悉自己所指导的课题内容,掌握有关的资料。毕业论文(设计)题目一经确定,中途一般不得更改。
第五十九条 指导教师应审定学生拟定的毕业论文(设计)方案和工作计划。在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中,指导教师应严格执行《郑州航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及时了解和检查进展情况,对无故拖延进度和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学生,及时提出警告并采取有效措施进行补救。
第六十条 指导教师应安排足够的答疑、检查时间,与学生商定指导的时间和地点并按照规定填写《郑州航院毕业论文(设计)指导记录》。因特殊情况须离校出差时,教师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指导教师请假离校期间,应当请教研室安排其他教师代为指导和管理。
第六十一条 毕业论文 (设计)工作应按规定的时间完成。指导教师应按要求对本人所指导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综合评价,认真填写指导教师意见,并配合做好其他毕业论文(设计)的评阅工作,积极参加系(部)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
第十三章 教学纪律
第六十二条 为了保证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应当服从学校的课程安排,对已排定的课表不得随意更改。没有特殊原因不得变动上课时间、地点或者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因病因事请假不能上课时,系(部)应当指派其他有任课资格的教师代课;如果无人代课,需调课、停课时,应当提前由教师本人或者系(部)派专人到教务处办理调课、停课手续,经批准后执行。如果需要更换任课教师,新任课教师应当具备该课程的任课资格,并履行有关手续。
第六十三条 严格控制因出差、调研、开会而造成的调课或停课。一学期内,调、停课累计在4学时(含4学时)以内的,经系(部)批准后,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超过4学时的,应当由主管教学校长审批。
第六十四条 任课教师必须按规定的内容和进度组织教学,在保证教学大纲基本要求的前提下,教师可以讲述自己的学术观点,也可介绍不同的学术见解,严禁利用讲课发表违背四项基本原则和不利于国家安定团结的言论。
第六十五条 教师应当按课表排定的课时,安排教学日历,充分利用规定的教学时间进行教学,不得自行减少或增加教学时间。
第六十六条 评阅试卷过程中,有给错分数或合分错误但及时发现的,同一份试卷错误在2处及其以内的,或同一个课头的学生试卷错误在2份及其以内的,分数的更正必须由教研室主任在试卷错误处写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签字核准更正;同一份试卷错误在2处以上的,或同一个课头的学生试卷错误在2份以上的,分数的更正,必须由系(部)主管教学的主任在错误处写明原因,提出改进措施并签字核准更正。有给错分数或合分错误,但未及时发现而在学校组织试卷抽查中发现的,按照《郑州航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处理。
第十四章 教学研究
第六十七条 教师应积极关注和研究高等教育发展的动向,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加强对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的改革,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六十八条 承担教学任务的教师应重视理论研究与教育实践,坚持以课程教学为基础,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把培养学生的创造性融于日常的教学中,形成具有自己特色和风格的教学方法。
第六十九条 教师在教学过程中要注意利用多媒体等现代化教学手段,及时引入最新科技和教改成果,丰富教学内容,扩大信息量,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取得最佳教学效果。
第七十条 教师应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教育教学交流活动,并应做好总结记录或交流报告。
第十五章 教学工作考核
第七十一条 考核教师的教学工作要以教师的基本职责、教学态度、教学能力、教学方法和教学效果为依据,着重考核政治表现、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考核要着眼于实际的教学活动和育人效果,帮助教师克服薄弱环节,不断提高教书育人的水平。
第七十二条 对教师教学工作的考核,既要听取教学对象的意见,又要听取同行、专家和领导的意见,还要参考教师的自我评价,避免主观性和片面性。
第七十三条 建立健全学校听课制度,学校中层以上领导干部、教学督导委员会成员、系(部)听课组、教研室主任,听课要求与次数按照《郑州航院听课制度》执行。任课教师互相听课应由系(部)或教研室安排。每次听课要有记录,听课后应与被听课的教师交换意见,共同探讨提高教学质量的途径。
第七十四条 每学期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对自己的教学工作进行总结,以利吸取教训、改进教学方法和提高教学质量,并填写《教学工作考核表》,经教研室主任、系(部)主任填写相关意见后,教务处审核,交人事处备案。
第七十五条 对教师的考核应把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结合起来,考核结果存入教师业务档案,作为评选先进个人及技术职务评聘的主要依据之一。
经教学检查,学生与同行教师反映教学效果差的教师,要限期改进,否则应调离教学岗位,根据其特长,安排适当工作。
第十六章 附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主要涉及与理论教学有关的环节,其他教学工作另行制定规定或管理办法。
第七十七条 本规定适应于承担我校全日制学生教学的专、兼职教师。
第七十八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郑州航院教学工作暂行条例》(院发字[1990]23号)同时废止。
院发字[2006]2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