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校级教学团队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教育部关于组织国家级教学团队评审工作的通知》(教高司函〔2007〕136号)和我校《关于实施郑州航院“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通知》(院发字[2008]42号)精神,为提高我校教师素质和教学能力,保障学校教学质量的不断提高,我校决定实施校级教学团队建设项目。建设目标及要求如下:
  一、建设目标 
      通过教学团队建设,建立有效的团队合作机制,改革教学内容和方法,开发教学资源,促进教学研讨和教学经验交流,推进教学工作的传、帮、带和老中青相结合,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引领带动全校提高教学质量。
经过3~5年的时间在全校建立15个左右老中青搭配合理、教学效果明显、在师资队伍建设方面起到示范作用的校级教学团队,资助其开展教学研究、编辑出版教材和教研成果、培养青年教师、接受教师进修等工作。力争建成省级教学团队10个左右,国家级教学团队3个左右。
  二、校级教学团队基本要求 
      1.团队及组成。根据各学科(专业)的具体情况,以教研室、研究所、实验室、教学基地、实训基地和工程中心等为建设单位,以系列课程或专业为建设平台,在多年的教学改革与实践中形成团队,具有明确的发展目标、良好的合作精神和梯队结构,老中青搭配、职称和知识结构合理,在指导和激励中青年教师提高专业素质和业务水平方面成效显著; 
      2.带头人。教学团队带头人应为本学科(专业)的专家,具有较深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长期致力于本团队课程建设,坚持在本校教学第一线为本科生授课。品德高尚,治学严谨,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和较好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一名专家只能担任一个校级教学团队的带头人。带头人原则上不超过50岁,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教学效果优秀(近两年评教平均为90分以上); 
      3.教学工作。教学与社会、经济发展相结合,了解学科(专业)、行业现状,追踪学科(专业)前沿,及时更新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科学,教学手段先进,重视实验/实践性教学,引导学生进行研究性学习和创新性实验,培养学生发现、分析和解决问题的兴趣和能力。在教学工作中有强烈的质量意识和完整、有效、可持续改进的教学质量管理措施,教学效果好,团队无教学事故; 
      4.教学研究。积极参加教学改革与创新,参加过校级以上教改项目、校级以上精品课程、双语课程改革、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等,获得过校级以上教学成果奖励; 
      5.教材建设。重视教材建设和教材研究,承担过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国家级规划教材、省级重点教材和校级以上规划教材编写任务。教材使用效果好,获得过优秀教材奖等相关奖励。
  三、实施办法 
      本项目采取各院(系、部)先行建设,教务处组织评审、批复立项的方式进行。2009年至2013年每年建设不超过5个校级教学团队,并加强对教学团队的评估。 
      (一)评审程序 
      1.各院(系、部)按照校级教学团队的基本要求,组织推荐工作。重点学科院(系、部)推荐2个,其他院(系、部)推荐1个; 
      2.申请者必须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校级教学团队推荐表》(见附件1),并提供相应的实证材料复印件一套; 
      3.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正式下文批准立项实施。 
      (二)管理办法 
      1.学校批准立项实施的教学团队应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校级校级教学团队建设任务书》,作为学校对教学团队的检查验收依据; 
      2.学校对立项实施的每个校级教学团队资助3万元专项经费。项目经费管理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学团队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3.教学团队的建设期为2年,团队负责人每年需提交《郑州航院校级教学团队年度建设进展报告》,由教务处组织检查,没有开展或无进展的取消团队资格并终止经费资助。建设期结束后,由团队带头人组织填写《郑州航院校级教学团队建设总结报告》,接受学校的检查与验收; 
      4.学校在校级教学团队的基础上,按照省级教学团队的基本要求,择优推荐参加省级教学团队的评选建设。被评为省级教学团队的,学校将给予省拨经费50%的配套资金支持。
  四、检查与验收 
      1.教学团队的建设期限为2年,建设期满,须按照本办法的内容和要求接受检查与验收,验收时应达到优良等级。 
      2.检查验收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校级教学团队建设任务书》(见附件2)上的有关内容为主要依据。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