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院实验用房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学校教学、科研等各项事业的快速发展,合理使用和优化配置实验室用房,提高使用效益,突出共享,建立实验室用房使用的自我约束机制,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和河南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验室用房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用房,是指在全校用于教学、科研的实验室用房。其中教学实验室用房(以下简称教学用房)是指承担本专科实验教学任务且使用性质以教学为主的实验室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包括各类教学实验室、教学实验准备室、教学实验用品仓库等;科研实验室用房(以下简称科研用房)是指教师及研究生进行科学研究活动的实验室用房及其附属用房,包括科研实验室、科研办公室、教师工作用房、研究生用房等。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用房面积,不含走廊、厕所、楼梯、卫生间和各楼房已有的配电间、水泵房等公共空间,用房面积以室内有效使用面积计算。

第四条  学校成立实验室用房管理领导小组,校长任组长,分管校领导任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该小组负责审定学校实验室用房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审定各学院的实验室用房核算定额;审批实验室用房的整体规划、布局及调配方案;对违规使用实验室用房的单位和个人做出处理决定。

第五条  财务处负责收取实验用房资源使用费,监督实验用房资源使用费的开支使用。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做好用房管理工作,提供用房核算的相关数据。

第六条  各学院作为实验室用房的管理和使用单位,须成立由本单位主要领导负责的实验室用房管理小组。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制订实验室用房的配置、管理及收费细则,树立实验室用房使用的成本核算理念,提高实验室利用效率,科学合理安排所属各类型、各机构、各团队及个人的用房,保证本单位教学科研及其它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学校层面的管理与实施

第七条  实验室用房管理实行学校和学院二级管理,在兼顾学科差异,鼓励学科发展的基础上,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定额配置、超额有偿使用、绩效评估”的实施原则。

第八条  对全校实验室用房进行整体规划,集中决策,宏观管理,统一配置,制定定额核算标准和收费管理办法以及具体实施的指导意见。

第九条  根据现有实验室用房总面积、各学院实际使用的面积及其使用绩效情况,对各单位用房实行总量控制。各学院因教学、科研发展需要新增用房的,须提出申请,经学校批准后方可执行。

第十条  学校对各学院的教学、科研用房进行分类核算,采取不同的管理方法。

第十一条  教学用房主要运用行政手段进行调节,经学校和各学院认定后按需配置,采用绩效评估、优化整合的方式。

(一)学校对各学院现有的各类型教学用房进行绩效评估,对利用率低于一定数值的教学用房限期整改优化。

(二)利用率低于P/2(P为学校各类型教学实验室平均利用率)的教学用房,将列入学校重点监管对象。由所在单位对此类教学用房做出相关说明,以及提出调整优化、提高利用率的整改方案,并报学校备案。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合理整改方案且无特殊原因的,或者整改措施实施一年后,利用率仍低于P/2,学校将予以收回。

(三)利用率在P/2-P之间的教学用房,由所在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优化,确保利用率不断提高。

第十二条  科研用房主要运用经济手段进行调节,实行定额管理。学校统一核算各学院科研用房总定额和实际面积,定额内面积免费使用,超额部分有偿使用。

第十三条  跨学科、跨学院的重点科研平台、团队、重点实验室的规划和建设,由发展规划处、科研处、教务处及各学院提出用房布局、规划需求,在合理布局各单位内部现有实验用房的基础上,力求在学校层面上做到资源共享,形成规模效益。对已经完成验收且近年来没有科研项目的各层次重点实验室,学校将对其调整。

第十四条  学校原则上每年年底对各学院上一年的各类实验室用房进行面积核算和绩效评估,绩效评估的结果将作为学院申请实验室用房及实验室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学院层面的管理与实施

第十五条  根据学校的管理办法,制定内部的实验室用房分配、使用、收费、补贴及绩效评估的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全面核查并及时上报本单位实验室用房的实际使用面积、具体分布、用途等相关信息和配置方案,并负责监查本单位实验室用房的合理使用。每年提交本学院的用房使用报告及用房数据。

第十七条  做好每间实验室用房的使用登记记录,如实填写实验室使用记录本(含实验教学、科研活动、创新活动以及其他服务等)

第十八条  做好本单位科研用房的缴费工作。对于有科研项目经费的团队和个人,各单位确定具体缴费名单、经费来源和金额,并经相关团队或个人确认后,统一报财务处,从其科研项目经费中扣除;对于无科研项目经费的团队和个人,各单位确定具体缴费对象和金额,并经相关团队和个人确认后,统一报财务处,采用现金或转账的方式缴纳。

第十九条  实验室用房的安排必须符合国家实验室安全规范,不允许随意摆放和混放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品。各实验室用房均应确定安全责任人,制定有针对性的安全措施,确保实验室用房安全。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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