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修订)校研字〔2023〕18号

发布时间:2024-08-29文章来源:学籍科 浏览次数: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

(修订)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的要求,按获得授权的学科专业门类分别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专业学位按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的类别授予。

第三条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遵守学校相关规章制度,品行端正,遵守学术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者,可根据所学专业的要求,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相应学位。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四条  学校设置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设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院(部)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五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任期3年。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2人,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委员人选需经校长办公会提名,学校党委会审定,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批准。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校学位授予工作的规章制度;

2.审查申请学位的学生名单;

3.做出授予学位的决定;

4.审批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申报名单;

5.做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6.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和9月定期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和副主席处理应急事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六条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由7-15人组成,任期3年。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仅授予学士学位的单位,参加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人员职称可适当放宽)。分委员会人选由院(部)提名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申请学位的学生名单;

2.做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3.做出建议新增硕士学位授权学科申报名单的决定;

4.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做好优秀硕士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

5.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并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工作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办设在研究生处。

学位办职责:

1.督促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

2.组织硕士学位论文评审及硕士学位论文答辩等工作;

3.办理学位证书;

4.组织优秀学位论文评选工作;

5.负责硕士学位论文及学位信息年报工作;

6.办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的有关事宜。

 

第三章  学士学位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除外),可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恪守学术道德;

2.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

3.全日制本科学生课程(包括实践环节)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者超过2.0

4.高等学历教育本科毕业生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成绩在70分及以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生的考试成绩以《毕业生登记表》为计算依据,70分以上的课程要达到总课程的30%以上;

5.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在中等及中等以上,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2.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

3.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毕业时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因不及格重修学分超过20学分者;

4.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5.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水平考核成绩不合格者;

6.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条  因第九条2款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但准予毕业者,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通知书为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资格和材料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章  硕士学位

第十一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硕士研究生,可授予硕士学位: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学术道德和相应的学术水平;

2.在学校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内按培养计划要求,修完全部课程和实践任务,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获得规定的学分;

3.完成硕士学位论文,通过学位论文答辩;

4.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科研、实践能力。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申请硕士学位的人员,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署名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1)在读期间需在一般中文或外文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不含会议和增刊论文)(排名第1或导师排名第1研究生排名第2);

2)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厅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1项(前三名);

3)作为主要参与者取得省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需结项,前三名);

4)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做主旨报告1次;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前三名);

6)参加我校认定的B类及以上学科竞赛,并获B类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A类、A+类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荣誉1项(前三名)。

5.满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的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具体条件;

6.研究生申请专业学位,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其它授学位条件。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2.在校期间受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3.在校期间因违反考试纪律或考试作弊受到纪律处分者;

4.学位课平均成绩<75分或公共外语课成绩<60分者;

5.申请学位时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者;

6.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授予硕士学位者。

第十三条  因第十二条第3款不能授予硕士学位但准予毕业者,毕业前考取博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通知书为准),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资格和材料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可以授予硕士学位。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逐个审核毕业生学习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上述条件和有关规定的,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2.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交的学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硕士学位授予

1.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答辩委员会做出决议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应对其政治思想表现、课程考核成绩、培养环节、发表论文数量和论文答辩等情况进行全面审查,综合评价,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成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做出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的决议。

2.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认为不合格者,可以做出修改论文、重新答辩一次的决定,或做出建议不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决定需经全体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3.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申请者进行审核,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做出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

4.对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建议授予硕士学位者,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后认为不合格,可以做出修改论文后重新答辩或不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对于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不合格者,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一般不进行审议,但对个别有争议者,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同意,可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进行复议,并做出决定。会议应有记录。

第十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核通过的学士、硕士学位获得者名单,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发文公布,并颁发学士、硕士学位证书。

第十七条  授予学士、硕士学位人员名单,由学位办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六章    

第十八条  学位获得者的学位授予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同意授予学位的决定日期。

第十九条  已获得学位者,在纪律或者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或发现有学术不端行为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位。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202391日起施行,细则中涉及的处分以处分文件生效日期为准,涉及的处分解除时间截至当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审定时间(以解除文件生效日期为准)。细则中第九条3款仅适用于202391日及之后入学的学生。原文件《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研字〔202115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校学位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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