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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了促进人才的成长,促进学术水平的提高和教育、科学事业的发展,以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位按下列学科的门类授予:哲学、经济学、法学、教育学、文学、历史学、理学、工学、农学、医学、管理学。

第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思想进步,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

3.学生课程(包括实践环节)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者超过2.0,并且,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在中等及中等以上,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且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者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

2.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3.外语成绩未达到以下要求者:

1)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四级成绩未达到420分者;

2)艺术类专业(旅游管理(空乘方向)除外),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四级成绩未达到320分者;

3)其它非外语类专业学生,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四级成绩未达到350分者;

4)外语类专业学生,毕业时专业外语成绩未通过四级者。

4.因其它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五条 系(部)应当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等材料,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及有关规定的,可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六条 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第七条 其他处置规定

1.根据本办法规定,在校期间,因违反纪律,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且准予毕业的毕业生,但毕业前表现特别突出,有下列条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可以授予学土学位:

1)获得至少一次一等奖学金者;

2)获得至少一次省级三好学生者;

3)毕业时考取研究生者;

4)与专业紧密相关的校级科技竞赛中获得个人前三名或者一等奖(集体项的应当为主要队员);

5)省级以上科技竞赛个人前六名或者一、二、三等奖(集体项的应当为主要队员);

6)人文科学、社会科学、自然科学、工程技术等方面省级三等以上奖励项目的主要完成者(申请者姓名列于获奖证书之上,且为项目的主要完成者);

7)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在3.5及以上者。

2.高水平运动员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高水平运动员学籍管理规定》进行学位审核;

3.已获得学士学位,毕业离校前在纪律或者行为方面造成不良影响,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讨论同意,可以撤销其学士学位;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所做出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成员的半数以上表决通过。

第八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59月1日起实施。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科学生学士学位授予办法》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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