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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2002级、2003级、2004级在校学生学籍管理有关问题处置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200591开始,所有在校学生执行新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对于2002级、2003级、2004级在校学生学籍管理等有关问题按如下过渡办法处置:

第一章  课程学习方面

第一条  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所修读课程按照现已安排课程表执行。

第二条  2005-2006学年第二学期起,按照新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课程学习管理办法》选课并修读。

第三条  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所修读的、属于学校原规定补考类的课程(实践环节除外)不及格者,可以参加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不参加补考者及补考后仍未及格者,按照新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交费重修。重修成绩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四条  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所修读的、属于学校原规定补考类的课程(实践环节除外),经批准同意缓考者,应当参加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开学初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否则,按缺考论处。

第五条  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及其以前所修读的课程,属于学校原规定重修类的且不及格者,学校将于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统一组织一次重修类课程补考,补考时间另行通知。学生可以参加此次补考,不参加补考者及补考后仍未及格者,按照新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交费重修。重修成绩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六条  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所修读的,属于学校原规定重修类的课程经批准同意缓考者,应当参加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学校统一组织重修类课程的补考,补考时间另行通知。否则,按缺考论处。

第七条  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补考后和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及其以后各学期,所修读的课程不再区分补考类和重修类,考核不及格者,应根据新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课程学习管理办法》修读。

第八条  根据新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管理办法》及相应的实施细则,属于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课程,不安排补考,直接重修,重修成绩及格者,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九条  因转学、转专业、留降级而有课程未修读的学生,可以在修业年限内直接选课修读。

第十条  已修读的选修课,属于超选部分的,无论及格与否,学生可以在2005-2006学年第一学期第五周前,集中提出退选申请,经系(部)审核汇总,统一到教务处教学管理科办理退选手续。逾期,不再办理退选,所有成绩均记入学生个人成绩档案。

 

第二章  学籍管理

第十一条  学校按照学分制管理,实行弹性学制。在校修业年限(含休学期、试读期)最长为所在专业学制加三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第十二条  200591日起,取消原留降级制度。

第十三条  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第五十一条规定,如果学生连续两个学期所取得的课程总学分累计低于20学分者或者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26学分者,应予退学,但可以申请试读。

对于2002级、2003级、2004级在校学生按照平均学分折合成门次,学生连续两个学期所修读并考核通过的课程门次低于7门次者或者在校期间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10门次者,应予退学,但可以申请试读。

第十四条  试读办法参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执行。

其中,第二款:“试读期间,一学年取得26学分以上,可恢复正常学习。否则,予以退学”。对于2002级、2003级、2004级在校学生按照平均学分折合成门次,即:学生试读期间,一学年所修读并考核通过的课程门次达到或者超过10门次的,可恢复正常学习。否则,予以退学。

第十五条  取消原毕业前补考和换证补考考试。学生应当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学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十六条  学位审核,参照新的《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办法》执行。其中:

1.学生学习成绩要求:

所修读课程(包括实践环节)学习成绩平均分达到70分及以上。

2.对授予学位的外语成绩要求如下:

1)国际经济与贸易专业学生,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四级成绩:20051月及以前考试的成绩达到60 分及以上者或者20056月及以后考试的成绩达到420 分及以上;

2)其它非外语类专业学生,毕业时全国大学英语(日语、德语)四级成绩:20051月及以前考试的成绩达到50分及以上或者20056月及以后考试的成绩达到350 分及以上;

3)外语类专业学生,毕业时专业外语成绩通过四级。

 

第三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591日起实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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