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则
第一条 学生实习是学校教学过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学生进行实践锻炼的重要教学环节。为了更好地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证实习质量,使学生的实习工作程序化、规范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习的目的是使学生在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的同时,参加社会实践,了解国情及相关领域里的改革、发展现状,增强学生的群众观点、劳动观点和社会主义事业心、责任感,提高政治思想觉悟;通过实习,巩固所学理论知识,增加对本专业的感性认识,获得本专业初步的实际知识,以利于培养学生的实际工作能力和专业技能,逐步锻炼成为德才兼备的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合格人才。
第一章 实习分类
第三条 教学实习,指结合某课程进行的实习,目的在于培养学生以动手操作为主,辅以现场讲解,为后续课程的教学奠定实践基础。实习时间原则上安排2至4周。
第四条 认识实习,指在学习学科基础课之前,对专业概况进行初步了解的实习,目的在于增强学习对于本专业的感性认识,为学好学科基础课和专业课打好基础。实习时间原则上为1至2周。
第五条 专业实习:指学生学完学科基础课后进行的实习,目的在于使学生获得一定的专业实际知识,了解企业的生产运作过程、组织机构、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和本专业的业务范围、基本任务,增加学生对专业实际的认识,为学习专业课打好基础。生产实习一般应采取对口岗位跟班的方式进行。实习时间原则上为二周至一学期。
第六条 毕业实习:指学生在毕业前进行的实习,目的在于使学生到企业或科研单位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运用所学知识分析实际问题,为做好毕业论文(设计)收集素材。毕业实习要求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综合运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提高独立工作能力和专业素质,进一步了解、熟悉企事业单位的有关业务,为毕业后尽快适应工作做好准备。毕业实习时间为四至八周。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七条 选择实习地点本着专业基本对口,能保证实习质量,就地就近,适当集中,相对稳定,勤俭节约,便于管理的原则。各专业应当建立相对稳定的实习基地。每次实习,每个实习队应尽量安排在一个单位内,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到附近的单位参观、调查。毕业实习采取集体和个人联系相结合的方式选择实习地点。
第八条 教学实习、认识实习和专业实习以集中实习为主;毕业实习,可根据学生的专业、毕业论文(设计)的要求,采取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方式。鼓励科研能力较强的学生在毕业实习时参加教师的科学研究工作,但应当控制人数。
第九条 实习大纲是组织实习的主要文件和依据,各专业应当根据培养目标和教学要求,编写出各类实习的大纲。
实习大纲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实习的性质、方式;
2.实习的目的、任务和要求;
3.实习内容;
4.实习程序与时间分配;
5.实习考核。
实习大纲应相对稳定。实习大纲制定后,经系(部)主任审定执行。各专业在每次实习前应根据实习大纲的要求,结合对口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制定本次实习的实施计划,明确各阶段实习的内容、时间、方式等.实习计划应在学生实习前四周分送(寄)给实习单位、实习指导教师、实习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条 集中实习的学生以实习基地为单位组成实习队。每40名学生由两名教师带队实习。各系(部)应当选派政治思想好、业务水平高、有实习教学经验、责任心强、有组织能力、一般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业教师担任实习队领队。分散实习的学生由系(部)组织,为每个学生指派专人做指导教师。实习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名单应在学生实习前两周报教务处审核。
各实习队应当从实习队中挑选学生,担任实习队的学生队长和保密、财务、生活、文体干事,协助教师进行工作。
如同时有两个以上专业的实习队在同一实习基地实习,可由带队教师组成实习领导小组,组长(总领队)由教务处与各队协商后指定,组长负责学校实习队之间的内部协调与对外联系工作。
第三章 任务分工与职责
第十一条 领队教师
1.了解实习单位的生产和有关情况,组织落实实习计划,征得实习单位同意,建立实习指导组织,聘请实习指导人员和讲课人员,组织实习指导教师和学生干部共同做好实习师生的食宿、交通及办理证件等工作。
2.检查、督促指导教师的工作,并定期召集指导教师和学生干部会议,研究实习进展情况,不断改进实习工作。
3.做好实习学生的政治思想工作,贯彻执行学校与实习单位有关实习的规章制度。
4.应及时会同实习单位妥善处理实习期间发生的严重技安、失密及违纪事故,并向学校汇报。
5.实习结束时,要写出实习总结。实习总结的格式和内容要求如下:
(1)一般情况:包括实习的专业、学生人数、实习性质、实习地点、实习起止日期、指导教师和实习的总体情况;
(2)实习大纲完成情况;
(3)主要收获;
(4)突出的好人好事及存在的问题;
(5)对实习工作的改进意见;
(6)实习单位意见(由实习单位主管部门完成并签字);
(7)系(部)主任的审核意见。
实习总结一式三份,实习单位、教务处、系(部)各存一份。
6.完成上述任务的同时还应当担任一定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十二条 实习指导教师
㈠集中实习指导教师:
1.根据实习大纲,会同实习单位拟订具体的实习进度计划。
2.对学生讲授实习大纲及实习计划的目的、内容、要求。
3.对学生进行保密、技安、劳动纪律等方面教育。
4.会同实习单位技术人员具体指导学生的实习并答疑。组织专题报告、讲课和实习期间的调查、参观。
5.指导学生撰写实习报告,批改实习报告。组织实习报告答辩,根据实习大纲和学生实习成绩评定标准(详见第十八条)的要求对学生进行考核并评定实习总成绩。
6.实习期间,坚守岗位,与实习单位密切联系,听取实习单位对实习的意见和建议,巡视学生实习现场,掌握情况,及时改进实习工作。
7.积极承担实习任务,实习期间坚守岗位,认真负责,维护学校的声誉,与实习单位良好的协作关系。
㈡分散实习指导教师:
1.指导学生联系并落实实习地点。
2.实习过程中保持与学生的通信联系,对学生的整个实习过程进行监控和管理。
3.实习结束后,负责检查和批阅学生的实习日记及实习报告,并按照学生实习成绩评定标准(详见第十八条)评定学生实习成绩。
第十三条 教学系(部):
1.组织所属各专业教研室拟定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及经费预算。
2.组织好学生的实习工作,对实习质量负主要责任。
3.具体落实实习单位,并将落实情况汇总报送到教务处。
4.做好理论教学与实习教学各环节的紧密衔接。
5.选派实习领队教师和指导教师并建立学生实习队。实习期间,各系部不得安排实习领队、指导教师到实习地以外的地方出差、调研。
6.督促、检查实习队出发前的一切准备工作,并做好组织动员。
7.检查实习质量,总结系(部)的实习工作并组织经验交流。
8.做好实习基地建设的具体工作。
第十四条 教务处:
1.协助各系(部)联系、落实实习单位,负责汇总、编制学校年度实习计划。
2.编制年度实习经费预算,并根据学校下达的年度实习经费总额,合理拨给各系(部)使用。
3.审核各实习队带队教师及指导教师名单。
4.负责组织实习检查,总结学校的实习工作并组织经验交流。
5.协助系(部)加强实习基地建设。
第十五条 校务部门:
1.财务处负责办理实习师生的旅差费、实习经费等的借支、报销经及与实习有关的其它费用的借支、报销。
2.学校办公室按有关规定提供交通工具等便利条件。
第四章 实习纪律
第十六条 学生实习期间必须遵守下列守则:
1.认真执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自觉遵守实习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实习队的具体规定。
2.努力完成实习大纲和实习计划中所规定的实习报告、作业、操作训练等实习任务,认真做好实习日记。实习结束时,递交实习报告,参加实习考核。
3.结合实习内容,积极参与实习单位的技术革新活动,从实践中发现问题,将所学的理论知识与实践相结合。
4.虚心向实习单位工人和管理、技术人员学习,服从指导教师的工作安排,积极参加劳动,加强生产实践锻炼,自觉培养独立工作能力,完成指导教师交给的任务。
5.自觉遵守劳动纪律,上班不迟到、不早退,有事请假。
6.严格遵守国家保密制度,保管好实习资料和出入证,注意防火、防盗。
7.注意文明礼貌,遵守社会公德,积极参加实习单位的社会活动,密切与实习单位的关系,有意见向组织反映。
8.学生实习期间必须佩带校徽。
9.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当按时到达实习地点,按时返校。
学生在实习期间,如违反纪律和以上有关条款,指导教师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对于其中屡教不改、严重违章的学生,则应停止其实习。
第五章 实习考核与成绩评定
第十七条 考核办法
1.学生在填完《郑州航院学生实习考核表》的相关内容后,实习带队教师会同实习单位指导教师,对实习学生进行考核。
2.实习成绩采用百分制记载。学生实习成绩由实习单位与学校共同评定,各占50%。
3.为了提高学生实习报告质量,各系部可组织学生进行实习报告答辩。答辩成绩突出者可予以加分,答辩成绩较差者扣分,加分与扣分幅度均在10分之内。
4.各类实习均单独报送成绩,按课程对待。
第十八条 实习成绩评定标准
1.90~100分:在实习中能对实习内容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运用所学知识对某些问题进行深入分析,或对某些问题有独到见解,并对解决实际问题有一定实用价值。
2.80~89分:达到实习大纲的全部要求,实习报告中能对提出的问题做出科学的理论分析,讲究文明礼貌,受到好评。
3.70~79分:基本达到实习大纲的要求,实习报告内容系统,观点基本正确;实习中能虚心向工人、工程技术人员学习。
4.60~69分:达到实习大纲中所规定的基本要求但不够全面,能够完成实习报告,内容无大的原则性错误;能够完成实习任务,无责任事故和违纪行为。
5.59分以下:即以下列情况之一者:
(1)因故缺席累计时间达实习时间三分之一以上者;
(2)无故旷工两天以上者(包括两天);
(3)在实习期间有严重违纪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者;
6.以上成绩评定标准具有递接关系。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原《郑州航院学生实习工作条例》(院教字[1992]6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