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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课程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实现我校课程建设工作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并为提高教学质量提供基础性保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进行课程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均应该按本办法的规定开展工作,承担责任和履行义务。
第三条  课程建设是高等学校重要的教学基本建设,其内容包括师资队伍建设、教材建设、教学文件的制定、教学设备和教学手段的完善,以及教学质量控制、教学管理、第二课堂等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  学校的课程建设要制定规划,进行有目的、有计划、分阶段、分层次的系统建设。定期进行课程的评估和评审,坚持“以评促建、评建结合”的指导原则,不断深化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
第五条  根据在教学过程中所处的地位不同,将课程建设的类别划分为重点课程和一般课程。重点课程是指人才培养计划中处于重要地位的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学科基础课和各专业的专业课程。根据质量层次的不同,将课程建设的类别划分为精品课程和优秀课程(也称“一类课程”或“优质课程”)。精品课程属于最高质量层次的课程,也是所有重点课程建设的努力方向。
第六条  学校在统筹兼顾的前提下对各类课程采取“校系共建,保证重点,择优资助”的方针。
二、组织管理
第七条  课程建设工作由主管教学的副校长主持和领导,教务处负责组织,系(部)具体实施。
第八条  学校设立课程建设基金,支持课程建设。建设经费下拨至课题组负责人,其使用按照财务制度的要求专款专用。
    第九条  教务处、系(部)、教研室在课程建设中分别承担下列职能和责任:
    1. 教务处是全校课程建设工作的管理部门,受主管校长委托,制定计划、政策和管理方法,组织开展全校的课程建设及其评估,总结推广课程建设的经验。
2. 系(部)负责组织和管理本系(部)所开设课程的课程建设,其主要职能是:制订本系(部)课程建设规划;督促检查所属教研室课程建设计划的实施;组织课程建设的阶段性检查和系(部)级评估验收;进行本系(部)的立项建设和接受校级以上的评估验收;协助学校搞好课程建设的管理。
3. 教研室负责课程建设工作的具体实施。一般情况下,由教研室主任担任课程建设的负责人。在承担多项课程建设任务的教研室,可选派骨干教师担任课程建设的负责人。课程建设任务随教研室主任的更换而自然转移;负责课程建设的教师因故无法完成任务时,经教务处同意可由系(部)另行指定负责人。
第十条  承担校级课程建设任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认真履行以下职责:
1. 与学校签订课程建设合同,并按规定的内容进行建设,不擅自减少内容、降低水平,或将经费挪作他用;
2. 按计划完成全部建设任务;
3. 接受校、系、教研室的领导和监督,配合教务处搞好检查和验收;
4. 在接受课程建设评估前,搞好课程的自我评估。
三、实施办法
第十一条 
学校立项建设的精品课程和网络课程,按照学校精品课程和网络课程建设的相关文件实施和管理。
第十二条  课程建设的立项程序
1.  课程建设负责人提出课程建设立项申请,系(部)、教研室签署意见;
2.  进行相关的答辩、评审;
3. 评审通过后,学校管理的课程,由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课程建设合同;系(部)管理的课程,由项目负责人与系(部)签订课程建设合同。
第十三条  在课程建设过程中,学校以一定的方式进行阶段性检查。到达计划完成期限时,项目负责人应及时提交课程建设结项验收申请,并备齐有关材料、实物及课程建设的自评报告,学校组织专家验收。自评报告应详细分析和说明课程建设的基本情况,与规定的目标和建设合同的要求进行对照,提出存在的问题及需要采取的措施。
四、课程评估
第十四条  学校可依据相应的指标体系对课程进行评估(含复审、验收、鉴定等方式)以认定课程的状况,并可根据情况授予相应的称号:达到精品课程要求的,授予“郑州航院精品课程”称号;达到优秀课程要求的,授予“郑州航院优秀课程”称号;达到网络课程建设目标要求的,授予“郑州航院优秀课程”称号。获得校级相关称号的课程,优先推荐参加上一级相关课程的评审。
第十五条  所有获得校级称号的课程,其称号的有效期均为三年;称号期满的课程,经复审,符合称号要求的,可重新保持称号三年。
五、奖励与惩罚
第十六条  由学校推荐参加上一级评审的课程,获得相应称号的,可按下列标准获得奖励:
1.获得省级“精品课程”称号的,奖励课题组5000元;获得省级“优秀课程”称号的,奖励课题组3000元;
2.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称号的,奖励课题组20000元;获得国家级“优秀课程”称号的,奖励课题组10000元
第十七条  完成课程建设单项任务的,经验收合格给予以下奖励:
1. 完成一份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补助5 – 8个课时(制定8H,修订5H),计入教学工作量。
2. 建成一门课程试题库按照学校课程试题库建设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补助课时。
第十八条  对于违反第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课程,一经发现,学校立即收回剩余资金。对于无特殊原因不能如期完成建设任务的课程(包括单项),学校将责令课题组限期完成或改进。
第十九条  系(部)管理的课程的建设,各系(部)可另行制订实施办法与奖惩措施。
六、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原《郑州航院课程建设工作条例》(院教字[1996]42号)及其补充规定(《教学一览(一)》补充)同时废止。
 

                                                                                                                (院教字[2006]3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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