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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实训教学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总   
第一条  为了建立正常的实训教学秩序,实现实训教学管理科学化、规范化,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训是对学生实际操作技能进行单项的或综合的仿真(或模拟)训练。实训教学是指独立设课的实训课和理论课中的实训环节,是培养学生专业技术应用能力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能力的重要途径,是教育教学过程中不可缺失的重要环节,是实现本科培养目标的主体教学之一,也是我校教育办出成效、办出特色的关键。
第三条  实训教学要与理论课教学相辅相成,必须贯彻科学性与思想性相统一,理论联系实际的教学原则。
第四条  实训教学大纲是指导实训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它体现了我校培养人才模式和基本要求。实训教学必须严格按照实训教学大纲进行,以保证实训教学秩序的稳定和实训教学任务保质保量地完成。
第五条  实训指导教师在实训教学过程中起主导作用。指导教师应以高度的责任感认真对待实训教学工作,精心设计实训教学过程,启发和调动学生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要运用各种教学手段加强学生的操作技能训练。
第六条  加强实训教学工作的管理是提高实训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教学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教育科学理论和管理理论,借鉴国内外的实训教学管理经验,熟悉业务,坚持深入教学第一线,注重调查研究,勇于探索和改革,努力提高实训教学管理水平。
 
二、实训教学的计划管理
 
第七条  实训教学必须在教学计划、实训教学大纲等教学文件的指导下进行,杜绝实训教学的随意性。
第八条  单独设课的实训课程,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实训教学的总学时数。随课程开设的实训环节,应在教学计划中明确规定该课程实训教学所占学时数,教学计划制订后,必须严格按计划执行。
第九条  实训教学大纲是以纲要形式编写的有关学科教学内容的实训教学指导文件。实训教学大纲是组织和检查教学活动的依据,也是编写实训指导书(或实训教材)和考核学生实训课成绩的依据。每门实训课均须制定实训教学大纲。实训教学大纲要对本课程实训教学总的目的、任务、要求,实训项目的确定(包括选做项目),学时分配,教学方式,考试和评分要求做出明确规定。
第十条  实训教学大纲由系(部)、直属教研室负责编写并经论证后确定,报教务处备案。备案实训教学大纲是教学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应维护其严肃性,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动。各有关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实施,保证实训教学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  各系(部)应当根据实训教学任务,组织有关指导人员编制实训教学计划,认真填写“实训教学计划表”(见附件)审核签字后于学期第一周报教务处。
第十二条   每学期的实训安排,一经确定,任何部门、个人未经批准,不得随意改动。
 
三、实训教学过程与质量管理
 
第十三条  实训教学要严格按照实训教学计划的规定进行,不得随意改变学时或减少、变更实训项目。
第十四条  教研室应当根据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的要求选用或编写实训教材(讲义)或者实训指导书。指导书应当包括实训目的、要求、实训原理、所用设施、步骤和方法、注意事项、预习要求、实训报告要求等,实训指导书应当随教学计划和实训教学大纲的变化随时作相应修订。
第十五条  实训指导教师要按照实训教学大纲和实训指导书认真备课,写出实训教案。每次实训课之前,指导教师和管理人员要做好一切准备工作,包括检查设施、设备运转是否正常,检查安全设施,备齐实训所用的材料和工具,熟悉实训的目的、要求、原理、步骤、实训设施等。
第十六条  教师应当提前一周将实训项目通知学生,并布置预习任务。学生在实训前,指导工作人员要检查学生预习情况,并给予指导讲解。
第十七条  学生第一次上实训课,由指导教师负责讲解学生实训守则及有关规章制度。
第十八条   指导教师在实训前应当对实训的有关理论、方法做系统讲解,主讲教师必须配合实训技术人员做好实训的指导。实训中,教师要指导学生独立操作,培养学生动手能力,独立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第十九条  实训指导教师要认真批改实训报告,对不合格的要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学生重做实训或重写实训报告。
第二十条  进行实训教学检查是为了深入了解实训教学过程各个环节的组织实施情况、实训教学管理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实训课堂教学和学生的学习情况进行检查。总结经验、找出问题,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及时改进实训教学工作,不断提高实训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将不定期进行实训教学检查,通过听课、检查、抽测学生操作能力、检查学生实训报告完成情况、广泛听取意见等方式,了解和检查各门实训课的的教学质量,及时反映和解决实训教学中出现的问题。
第二十二条  每学期,各系(部)应当对实训教学进行总结。学校汇总后,推广好的经验和典型事例,找出实训教学和实训教学管理中存在的普遍问题,并提出改进措施。
 
四、实训课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实训课成绩考核是检查学生实训课学习质量的一个重要手段。每门实训课结束后,各系(部)或者指导教师应当对学生的实训情况要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不合格者,要按照学校有关规定进行选课重新学习。
第二十四条  实训课成绩包括平时成绩和考核成绩,平时成绩可分为预习情况、纪律表现、实训操作和实训报告完成情况。考核成绩可分为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考核。
 
五、实训教学研究
 
第二十五条  各系(部)、教研室主任应当组织实训技术人员,开展实训教学法研究活动,不断改革实训教学方法和手段。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系(部),可在单项实训的基础上,增加综合性实训,更新实训项目,加强使用现代测试手段进行实训数据处理、分析等方面的训练。
 
六、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院教字[2006]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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