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申请进修者,应在每学期开学前1周,持介绍信或身份证与学校教务处联系,填写进修申请表,经审核同后凭学校发放的进修通知书来校报到。报到时交1寸照片2张,交纳进修学费,办理有关进修手续。
第二条 各系(部)不得擅自接收进修学员。
第三条 一般情况下进修学员只听理论课,不参加实验、实习环节。课程结束参加考核。
第四条 进修学员自行下载保存“进修学员进修课程成绩卡”,在每一门进修课程学习考核结束后,交由任课教师填写课程名称、成绩等信息,同时任课教师需签名确认,否则成绩无效。
第五条 进修期以学期计算。进修学员进修期满,应当将“进修学员进修课程成绩卡”、“进修证”交教务处。如需继续进修,应再次申请。全部进修结束,根据进修学员申请及进修课程考核成绩,进行审核,成绩合格者,学校将颁发进修学习证明书。
第六条 进修学员必须遵守学校制度,遵守课堂纪律,按时上课,不得迟到早退。
第七条 进修学员在进修期间如严重违反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学校将终止其进修学习。
第八条 进修学员可持进修证到学校购买教材。在校进修期间,进修学员的食宿问题、医疗问题、安全问题等由进修学员自行解决承担。
第九条 学校按学期根据进修课程学分一次性收取进修费用。
第十条 凡未按本规定办理进修手续擅自听课者,一经发现按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论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9月1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