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公共选修课(下称公选课)是面向全校各专业、各年级开设的选修课程,其目的是为了扩大学生的知识面,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强化学生的个性优势而设置的课程。为规范公选课的管理,明确选课程序,指导学生正确地进行公选课的学习,提高教学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学管理
1、开设的公选课应当符合我校的培养目标和办学特色。在制定本科专业人才培养计划时,应当体现管工结合、文理渗透、学科交叉的精神,应当依据学校本科专业设置情况,保证学生有足够的机会学习人文社会科学、自然科学、技术技能等领域的课程。
2、公选课程安排以最新教学计划为准。
3、各系(部)在安排好本单位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跨专业选修课等教学任务的同时,要挖掘潜力,广泛调动教师的积极性,依据自身学科优势,面向全校开设公选课。
4、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职教师(男≤55岁,女≤50岁)每学年应当至少开出一门公选课。
5、公选课的主讲教师应当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研究生以上学历,有与新设公选课基本一致的研究领域,且每位教师每学期最多只能开设两门公选课。
6、开设公选课的教师应按要求填写《郑州航院全校公共选修课开课申请表》,经开课系(部)主任审核并签字后,报送教务处,并按照《郑州航院教师开课试讲管理办法》进行开新课试讲,试讲通过后方可开出,同时应及时提交新开公选课的《课程简介》及《教学大纲》。课程简介主要内容应包括:开设该门课程的目的与意义、主要教学内容、对授课学生的知识要求、学时数等;教学大纲中应说明学生应当掌握、熟悉及了解的内容。公选课的学时原则上为8-16学时,个别课程最高可以达到32学时。
7、公选课的开设、教学大纲的制定、任课教师的安排、课程考核等全部组织工作均由开课单位及开课教师负责。
8、公选课一旦列入教学计划,任课教师应当按计划要求准时开出,如果没有充分理由,不得无故取消。如确有特殊情况不能开出,需经开课系(部)主任审核并签字后,报教务处核准,方可取消。
9、公选课的任务落实应当同其它课程任务落实同时进行,各开课系(部)通过“郑州航院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有关数据信息。
10、任课教师在正式上课之前应准备好1/3总教学任务的教案,并通过“郑州航院教务管理系统”提交教学日历。
11、任课教师应积极配合教学督导及管理部门的检查和考核。公选课的工作量计算办法等同于必修课。
12、课程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按要求组织考核,并报送学生成绩。
二、选课管理
1、公选课的修读从第二学期开始。
2、每门任选课的人数一般应限制在200人以内(任课教师在任务安排表中应注明授课对象和建议人数)。
3、每学期选课期间,学生一般应当在选定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跨专业选修课后,按照个人的空余时间,通过教务系统选择下学期拟修读的公选课。
4、学生选课前应仔细阅读《选课指南》及有关规定或者通知,根据课程要求,在导师指导下确定所选课程,以避免出现重复或知识不衔接等问题。
5、公选课的学分不能替代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跨专业选修课的学分。
6、同一门课程,只能记一次学分。
7、凡与本专业人才培养计划中的必修课、专业选修课和跨专业选修课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公选课,无论学时多少,均不得选读,否则该公选课的成绩无效。
8、公选课一经选定,不得更改。错选或未选,原则上不予补选。考核不及格者,不记载成绩,不组织补考或者重修。但考试严重违纪、作弊或者缺考者,应当选课重学,通过者记载成绩,取得课程学分。
9、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学校可对公选课的安排做适当的调整。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其它有关规定与此办法之规定不一致处,以此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