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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9-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被本校录取的新生,应当持《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校请假。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者,学校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三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1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学生不需要履行在校生的义务,也不享受在校生的权利。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四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在学校开学前两天内,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的第一学期,学生应当先到财务处缴纳学费及其他有关费用,持交款凭证办理注册手续;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资助困难学生相关规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未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或者未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者,不予注册。

1.办理注册手续时应当持本人学生证,由注册人员在学生证上加盖注册专用章,作为已注册凭证,否则该证无效;

2.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到校注册,应当事先向系(部)请假(病假应当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并说明请假时间。请假时间从规定注册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周。因病确需续假者,凭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通过所在系部到教务处办理续假手续,续假不得超过1周;

3学生未请假或者请假未准逾期两周及两周以上不注册的,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4.学生证遗失者,经系(部)同意后,可先注册,缓期补办验证手续。

 

第二章  修业年限

第五条  按照学分制管理模式,实行弹性学制。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修业年限(含休学期、试读期,下同)最长为所在专业基本学制加3年。超过此年限者,不予注册。

1.专业基本学制为3年的专科学生,修业年限为2-6年;

2.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的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为3-7年;

3.专业基本学制为5年的本科学生,修业年限为4-8年;

4.专业基本学制为2年的专升本学生,修业年限为2-5年。

 

第三章  考勤与纪律

第六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和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一切活动;学生应当遵守课堂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考试时不缺考。

第七条 考勤范围为理论课、实验、上机、实习、参观、劳动、军训、时事政治教育和思想品德教育等。任课教师应当做好考勤工作,并作为组织教学的一个环节,定期在课堂上点名(可抽点),将出勤情况记录在教师记分册上,并及时向有关系(部)反映,由系(部)教务员累计登录。系(部)按月对学生考勤进行统计分析,定期公布。对于无故缺勤的学生,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学生旷课的时间,一般课程按课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学生未请假或者请假、续假未准,而不参加学习、考核或者学校统一安排组织的活动(劳动)均按旷课处理。迟到、早退5次折算为旷课1学时。理论授课时间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学校统一组织的活动(劳动)旷课一天按4学时计。

第九条 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在10学时以内的,给予批评教育。对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者超过10学时的,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条 学生因事或者因病请假时,应当办理请假手续。因病请假时,应当有校医院或者县级以上医院诊断书;因事请假时,应当写出书面申请,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1.学生请假三日以内,由辅导员批准;请假三日以上两周以内由辅导员审核,报系(部)主任批准;

2.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当及时向辅导员、系(部)主任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续假批准与否,应回复学生本人;

3.学生请假的申请书、医院证明及有关负责人审批意见应存系(部)备查。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一个月时,应报教务处备案。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的,应当按照本细则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否则,按旷课处理;

4.未请假或者请假未批准离校时间连续在两周内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照本细则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考核缺考者,按照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四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读的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和自行选读的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均为考试课程,全校公共选修课和有特殊规定的实践性环节为考查课程,其他课程考核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

第十四条 考试形式可分为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论文等形式。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开卷、半开卷(由主讲教师规定可携带资料)。除主干课程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的考试形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

第十五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 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记分。也可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记分制形式,但一门课程自始至终只能采用一种记分制。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即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以下)。

第十六条 学生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课终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有实验的课程(含计算机的上机操作)和外语课,课终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实验课占平时成绩的50%);思想品德修养、形势与政策课课终考试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平时成绩在课程考试前向学生宣布。

第十七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实验成绩、实习成绩、课程设计及专题报告的成绩均由指导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小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评定,并由系()审核。

第十八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采用百分制时:

成绩

100

99-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

4.9-4.0

3.9-3.0

2.9-2.0

1.9-1.0

0

采用五级制时: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例如,某学生一学年内修读4门课程,学分依次为4432,成绩依次为9284、中等、不及格,则相应课程的绩点依次为4.23.42.50,该生的学年平均绩点为(4´4.2+4´3.4+3´2.5+2´0¸4+4+3+2»2.92

第十九条 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数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期计算一次。

第二十条 课程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取消该课程课终考核资格,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折算记载。

第二十一条 因缺考、违纪、作弊等行为,成绩记为无效的课程,该课程考试总成绩按“0”分记载。

第二十二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因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或者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在下一学期第三周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成绩合格者,取得该门课程学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所修习课程未取得学分 (含缺考、考试违纪、作弊) 时,学生要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应当按学校规定重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二十四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课程的重修次数、重修范围不限。对所学课程成绩(及格或者不及格)不满意者,允许学生多次申请重修,并以所取最高成绩记入学籍。

二十五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德育成绩评定办法》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二十六条 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学校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早操等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由体育教学部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体育成绩考核办法》进行综合评定。

二十七条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务工作实施细则》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相关条款处理。给予留校察看及其以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重修机会。

二十八条 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依据专业教学计划而定。学生一学期所取得的课程学分应当达到12学分(含12学分)以上。

第二十九条 学生可以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科学生辅修专业管理办法》,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第三十条 学生可以根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课程学习管理办法》有关条款,在与学校签有校际协议的高等院校,跨校修读课程。在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 (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五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 学生一般应在被录取的专业完成学业。在入学3年内,具备以下条件者,可以提出转专业的申请:

1.经学校考核认可,学生确有拟转入某专业的特长和兴趣,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的;

2.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者生理缺陷(不含隐瞒既往病史入学者),经学校指定的医疗单位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

3.经学校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或者非本人原因,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一般不予转专业:

1.某些特定的学科专业,学校单独面试考核接收或者提前录取的学生;

2.在休学、保留学籍和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的学生;

3.专升本的学生;

4.应予退学或者应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四条  转专业工作每学年办理一次,其程序为:

1.接收转专业学生的系(部)应于每年4月份第二周公布本系(部)所属专业能够接受转专业的人数、条件及考核时间、地点、科目。为保证全校的教学秩序,各系(部)不得提前进行接收转专业学生的工作;

2.申请转专业的学生需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转专业申请表”(附件一)一式两份,在每年5月份第二周向所在系(部)申请,在拟转入系(部)报名,同时按规定交纳报名费、考试费;

35月份第三周的星期五,接收系(部)组织考试、考核或者面试。学生应当按规定时间和地点,带考试证和拟转入系(部)的考试通知单参加考试或者面试;未按时参加者,不允许补考,此次申请作废;

4.接收系(部)应当对申请转入的学生进行全面审查,合格者予以批准;将拟接受转入学生的名单于5月底前送达学生所在系(部),并将学生所填申请表一份送教务处审批,学校将颁发相关文件。被批准转专业并已办理手续者,不得申请转回。下一学期开学,到转入专业所在系(部)报到注册,正式成为转入专业的学生;

5.学生原所在系(部)应当将学生学籍表原件于新学年注册前交给转入系(部),学生原所在系(部)存复印件;

6.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完成本学期的学习和考核,不及格课程的学分数或者学分绩点若达到了退学规定者,应予退学;

7.被批准转专业的学生,应当按学校统一安排,参加转入专业下学期所修课程的选课。

第三十五条 学生因身体方面的原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不能在所学专业继续学习,要求转专业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附医院诊断证明、所在系(部)主任签署意见,由拟转入系(部)审查同意后报教务处办理转专业手续。

第三十六条 学生转专业后,原已获得的学分符合转入专业教学计划要求的,需经转入系(部)和教务处认定。经认定通过的,分别计入转入专业的必修或者专业选修课学分,其他课程学分列入任选课学分。

第三十七条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允许转专业一次。

第三十八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九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转学:

1.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2.由本校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本校的;

3.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4.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5.应予退学的;

6.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四十条  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1、本校学生要求转学时,学生本人应当提出申请,并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附件二),系(部)主任签字同意后,经学校财务处、国家贷款管理中心、图书馆审核通过,报教务处批准;

2、外校学生要求转入本校者,应当持转学表、高考录取审批表复印件(加盖转出学校学籍管理专用章)、成绩单原件(加盖转出学校成绩管理专用章)到教务处审批;

3、学生转学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末申请办理,以保证学生在新学期到转入校学习。

 

第六章  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但在校年限(含休学期、试读期)不得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十二条 学生休学以学期或者年为期,学生在校期间休学时间累计不得超过两年。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

1.学生自愿申请休学者;

2.因伤、病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休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3.请假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4.在规定的弹性学制年限内,因某种特殊原因及困难等须暂时中断学业者;

5.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三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期期间办理休学者,该学期按休学计算。学期开始两周后休学者,该学期已缴费用不退,已考核课程成绩有效,已修但尚未考核的课程可办理休学退课手续;

2.学生休学,应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同意,学校国家贷款管理中心对贷款情况进行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3.休学学生应在批准休学后的一周内办完手续。休学学生应一律离校,不得在校内留住;

4.休学的学生,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的待遇,学校不对学生休学期间发生的事故负责;

5.休学期间不得来校上课,自行来校上课所取得的成绩一律无效;

6.休学学生的户口不变更,往返路费自理;

7.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医疗管理规定处理;

8.因病休学的学生,若需连续病休,应当办理续休手续,续休手续的办理同休学手续。逾期两周不办理续休手续者,取消学籍。

第四十四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五条 学生休学期满或者保留学籍复学,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报到期间持休学证明书向所在系(部)提出复学申请,本人应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经学生所在系(部)主任审查同意,报教务处批准,方可复学;

2、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当由县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确已恢复健康、能坚持正常学习,并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复查认定合格者,方可复学;

3、对复学的学生,学校对其进行全面复查。学生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学校取消其复学资格;

4、学生复学时审批手续(含休学证)交教务处备案。

 

第七章 退学与试读

第四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1.连续两个学期所取得的课程总学分累计低于20学分的;

2.在修业年限 (含休学期、试读期) 内,考核不及格的课程累计达到或者超过26学分的;

3.在修业年限 (含休学期、试读期) 内,未完成学业的;

4.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5.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6.未请假(含请假未准)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7.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8.试读期间,连续两学期所取得课程总学分累计低于26学分的;

9.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的;

10.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四十七条 学生因有第四十六条第123456789款规定情形之一退学的,其所在系(部)应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经系(部)主任同意,将退学学生情况报教务处,由教务处审核后报请学校审批;因有第四十六条第10款之规定,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学生本人应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并经家长同意,其他手续同上。

第四十八条  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学生本人;因特殊情况无法送交本人的,在校内发布公告,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7个工作日,即视为送交。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十九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进行申诉。

第五十条 学生退学的善后事宜,按下列规定办理:

1.退学或者因其他各种原因受到处理而离校的学生,应当在退学通知送达或者公告之日起两周内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2.退学学生办理完退学手续后学校发给退学证明。无故超过规定期限两周不办理退学手续者,学校将注销其学籍,不再出具任何证明;

3.退学的学生,不得申请复学;

4.新生办理入学手续或者其他学生办理注册手续两周后,退学者,一律不退还当学年学费等相关费用。

第五十一条  学生因第四十六条第1款或者第2款之规定退学的,可以申请试读。

1.学生在校期间,可以申请试读二次(不得连续),每次试读期为一年,并按规定交纳学费等相关费用;

2.试读期间,连续两学期累计取得26学分(含26学分)以上,可恢复正常学习。否则,予以退学;

3.学生申请试读应当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试读申请表”(附件三)经学校审批同意后,签署“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试读协议” (附件四);

4.试读期间,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违反学校纪律而受到处分的学生,终止试读,予以退学。

  

第八章  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二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修满学分,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符合《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办法》关于学位授予条件的学生,学校颁发学位证书。

第五十四条  学生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对于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学校不组织换发毕业证书考试,不颁发毕业证书。

第五十五条 提前于所修专业规定基本学制年限达到毕业要求者,可申请提前毕业。提前毕业的学生应当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附件五),并提供在校学习成绩单和有关证件,于每年3月份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六条 在校时间已达到规定的专业基本学制年限,但未超过最长修业年限,未达到教育教学计划规定毕业要求者,可申请延长学制。学生应当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附件六),于每年10月份前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经系(部)审核,学校批准后,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五十七条 学生达到毕业要求或者在校时间已达到修业年限的,各系(部)要对学生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学业成绩以及学习、劳动态度和健康状况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鉴定。思想品德的考核与鉴定,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

第五十八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  学校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六十条  学校按照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业证书信息报河南省教育厅注册。

第六十一条  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将予以追回并报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三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六十五条  本细则自200591日起实施。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六十六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请登录郑州航院教务处主页,进入“常用下载”页面下载)

一、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转专业审批表

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学籍处理审批表

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试读申请表

四、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试读协议

五、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提前毕业申请表

六、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延长学制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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