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务工作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2012-09-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则

 

第一条 为了严肃考纪,端正考风,使考试工作进一步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18号部长令)、《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部长令),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考试是检验教学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其目的在于指导和督促学生系统地复习、巩固所学知识和技能,检验其对所学知识理解程度和灵活运用能力,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思维。

第三条 考试工作是教学管理的重要环节,是教学质量管理与评价的重要内容,应坚持公平、公正、诚实、严谨的原则。凡属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均要进行考核。                                                                                                                                                 

第四条  凡本校在籍全日制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者考查,并得到相应的成绩评定,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相应的学分。

 

第二章 考务组织及职责

 

第五条 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工作的校长和教务处处长领导下,由教务处依照本条例和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组织和协调,各系(部)由主管教学的领导依照本细则、教学计划及相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六条 学校设总主考一人(由教学副校长担任)、副总主考一人(由教务处处长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学校各专业各教学环节的考核工作;

2.处理考务工作中发生的问题,签发对考试违纪学生的处分决定;

3.召集系(部)领导、主考教师、监考人员、考场巡视人员考试工作会议,布置工作并处理有关问题。

第七条 各系(部)主管教学的领导要认真抓好考试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期末考试前要召开“三会”。即:

1.系(部)考务办公会。结合本系(部)情况研究落实考试工作的措施、要求和安排;

2.任课教师、辅导员和监考人员会。研究和布置有关考试的各项具体工作,包括组织复习、辅导答疑、命题、监考、试卷评阅和成绩评定等;

3.学生动员会。申明复习和考试的目的、要求和纪律,把学风、考纪教育作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内容和契机,通过考试纪律的学习和典型事例的警示,教育学生以诚实端正的态度对待考试,以真实优良的成绩证明自己,在考试过程中培养学生诚实、守信、遵纪、守法的品德和作风。

第八条 考试组织工作

学校考务工作由教务处负责组织与协调,其主要执行机构是教学管理科。提前结束课程的考试由课程所在系(部)会同教务处安排;期末考试工作由教务处统一安排。具体分工如下:

1.课程考试,由课程所在系(部)负责安排,考试的时间、地点由教务处划定,监考教师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安排;

2.进入期末考试周的课程,各系(部)应将各考试课程确定的考试形式,于期末考试前四周报教务处;

3.学期中间结束的考试课程,可在课程结束时进行考试,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办理考试有关事项;

4.系(部)和任课教师负责考试信息的通知,并确保每一名考生都知道考试的科目、时间、地点。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考试情况送教务处备案;

5.教务处负责考试的协调、督察工作。

第九条 各考试、考查课程设主考一人,主考由课程主讲教师或者课程教学组长(负责人)担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本课程命题、制定答案和评分标准、试卷送审和校对、分封;

2.负责向考场监考人员分发试卷,协助监考人员回收、清点试卷;

3.负责阅卷评分、成绩录入、报送成绩单,进行考试结果的质量分析和试卷存档等项工作。

多名教师共同任教的课程,可设副主考若干名,协助主考履行上述职责。

第十条 各类考试,学校选派考场巡视员若干名。巡视员在总主考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总主考检查考试组织、考务工作准备情况;

2.检查主考、监考教师履行职责情况;

3.检查考场纪律,维护考场秩序;

4.处理考试中发生的问题。

第十一条  课程考核每考场均安排监考教师二人。监考教师的职责见本细则第六章。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二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必修课程和实践性环节均为考试课程;全校公共选修课和有特殊规定的实践性环节为考查课程。其他课程考核方式由主讲教师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

第十三条 考试形式可分为:笔试、口试、实际操作、论文等形式。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开卷、半开卷(由主讲教师规定可携带资料)。除主干课程采取闭卷笔试外,其他课程主讲教师可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考试形式,报系(部)主管领导审批。非闭卷考试的课程应在考试安排表的备注栏内注明。考试形式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四条 笔试时间为120分钟;口试时间为20分钟。学生口试前的准备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未经学院批准,任何人不得擅自缩短或者延长考试时间。

第十五条 考查课程的考核应在学期末考试周之前结束。

 

第四章  命题及审批

 

第十六条 命题原则

1.课程考核应当以教学大纲的要求作为命题依据;

2.命题应当全面考核学生所应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以及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使考核具有较高的效度和信度。

第十七条  命题要求

1.命题应当符合教学大纲要求,内容准确、科学、合理;题意明确、文字通顺、简洁规范,文字及标点符号无误;

2.命题应当难度适当,区分度合理使学生考试结果基本能成正态分布。基本题占50-65%,综合题占15-30%,提高题占10-20%

3.命题应当具有效度。能够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突出重点并有一定的覆盖面;要避免出偏题、怪题,避免相互嵌套,避免出毫无意义的题目;

4.命题应当具有信度。应使考试结果能够反映出考生真实水平;

5.命题题量应当以大多数学生在规定时间内正常答完试卷为宜。一份试卷的客观性命题与主观性的命题比例一般应在64左右。试题的数目最低限:文科类试卷应在20题以上,理科类试卷应在25题以上;

6.命题的类型有填空、单项选择、多项选择、判断、简答、计算、证明、图解、论述等多种形式,每份试卷应有4种以上不同形式的题型。对于填空、选择、判断这三种题型在一份试卷中每一种的总分不得超过20,每一单题分数不应超过10分(作文除外);

7.要保证命题的严谨性。试卷命题不能出现政治性的错误和知识性的错误,也不能有歧义性的命题,不能有互为答案的命题;

8.命题要有答案与评分标准。答案要准确、全面、简洁、规范,评分标准要合理,简答、论述题的答案要有要点;要点、计算、证明的步骤要标明得分,最小得分不能低于0.5分;

9.命题时应同时拟出AB两套题量和难度大致相同的试题,两套试题不得有完全相同的重复题,试卷要注明各题分值;

10.相同大纲和相同进度的课程应统一命题、统一考试。

第十八条 命题的审批

1.命题试卷(附件一(1))及试卷答案(附件一(2))均使用A4标准纸张打印。规定密封评分的试卷,试题部分采取紧凑格式排版,学生考试时,统一使用学校印制的答题纸(附件一(3))。答题纸由试卷印刷单位按照考试人数直接配发;

2.试卷按规定命题、排版、打印后,任课教师填写“郑州航院课程考核命题暨试卷印刷审批表”(附件二),一并交由教研室主任、系部主管教学主任逐级审批,并签署意见;

3.系(部)领导审批同意后,任课教师本人将两份试题及试题答案和评分标准送教务处,办理印刷手续,并送交规定的印刷部门进行印制。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当在考试前两周提交试题,系(部)主管领导应当在考试前两周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前完成试题的审定和签字程序。

第二十条 考查课程的试题命拟,各项要求参照考试课程进行。

第二十一条 拟定的试题、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在考试前均属于学院保密资料,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对于违反保密纪律的人员,学校将追究其责任,并根据情节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专业主要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均应实行教考分离;有条件的专业主干课亦应实行教考分离。

 

第五章 考务准备

 

第二十三条 课程考核前,任课教师应当根据教学大纲要求,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复习所学知识,但不准出复习提纲、复习题集或者划定复习范围。

第二十四条 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取消该课程课终考核资格,总评成绩按平时成绩折算记载。

第二十五条 课程考核的试卷由主考教师根据考试安排分封。封皮上应注明考试科目、时间、班级、考场号、应考人数、试卷份数和主考教师姓名,并随封两份考场记录单。分封的试卷存各教研室,由主考教师在考前10分钟送入考场,直接交监考教师。

第二十六条 后勤服务总公司应当在考试周前,对教室照明、座椅进行全面的检查和维修,保持教室整洁卫生。

 

第六章 监考教师及职责

 

第二十七条 所有在编教师都有参加监考的义务和职责。

第二十八条 主考、监考教师(以下简称监考教师)应当按照规定的考试时间提前十分钟到达指定考场,整理考场,清点考生人数,检查核对考试证及相关证件。有特殊规定的考试,按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开考前,监考教师应向学生宣布考场纪律。对学生携带的除规定的文具用品(开卷考试可携带规定的书籍、资料)以外的其他物品,应指定地点存放。

第三十条 监考教师应当向考生展示试卷密封情况完好后,启封试卷。发卷前,认真清点试卷。试卷中如有错误或者字迹不清的情况,由主考教师公开更正,但不能解释题意,监考时间内监考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学生提示解题方法或者试题答案。

第三十一条 监考教师应当按照考试规定的时间发、收试卷,未经总主考或者副总主考批准,不得提前发卷或者延迟收卷。

第三十二条 监考教师应当严格履行监考职责,监考时间内不得使用通讯工具、阅览书报、批改作业、聊天、抽烟或者擅离监考岗位,考场内应尽量减少走动。

第三十三条 监考教师应当严格执行考试纪律,对考试中的违规行为,应当将当事人学号、姓名和违规的主要事实在考场记录单(附件三)中如实、详细地记录或者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送教务处。同时,应当向违规考生告知其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字。如考生拒不签字,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后,由两名及以上监考教师在考生签字处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监考教师应当指令学生停止答卷,并顺序收回试卷。

第三十五条 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当认真清点试卷和填写考场记录单一式二份。考场记录单一份由主考教师封入试卷内,另一份由监考教师送学生所在系(部)。

 

第七章 考生考场规则

 

第三十六条 考生应当按规定的考试时间和地点,持考试证准时进入考场,并按规定次序就座;不带考试证或者迟到30分钟以上者不准参加本场考试(有听力考试的课程,开考后不得入场),并按缺考处理。考试60分钟后,方可交卷退出考场。

第三十七条 考生参加考试要着装整齐。

第三十八条 闭卷考试,除携带考试必备的文具用品外,其他物品应按教师指定的地点存放,不准将任何纸张、书报资料等带入座位。

开卷考试,考生可携带教师规定的有关资料,但在考试过程中不得相互转借。

考试过程中,文具和计算工具不得相互借用。

第三十九条 严禁携带通讯工具(移动电话、传呼机等)和文曲星、快译通、商务通、电子笔记本等工具进入考场。

第四十条 考场内严禁喧哗。考生如有问题,要举手报告,经监考教师允许后,方可提问,考生之间不得相互询问。

第四十一条 考生应当严格遵守考场纪律。考场内禁止交头接耳、左顾右盼、偷看、代答、夹带、传卷、私自查阅书籍和资料,禁止在考试用品及桌面、墙壁、身体上书写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等行为。

第四十二条 采取口试形式时,考生抽取题签后5分钟内,若要求更换考题题签,可重抽;超过5分钟不准更换。更换题签只限一次,并降一级评分。抽签后,个人准备发言提纲时间,一般不超过30分钟。

第四十三条 经监考教师允许,提前交卷的考生,交卷后应当立即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和考场附近逗留、喧哗以及有其它影响他人考试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卷,不得执意拖延,并将试卷扣在桌面上,待监考教师收完试卷,经允许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四十五条 考生对监考教师要有礼貌,服从指挥。如对教师在监考中的某些作法有意见,可在考试结束后,通过组织反映。不得在考场当众提出,以免影响考试顺利进行。  第四十六条 考生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试卷或者部分试卷带出考场。

第四十七条 考试或者阅卷过程中,被认定为雷同试卷的,雷同试卷双方均按学校考试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八章 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第四十八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当场给予口头警告,予以纠正并进行通报批评: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者;

2.至发试卷时仍将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带入座位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者;

3.自带答题纸或者草稿纸(空白)者;

4.未经允许使用或者借用计算器者;

5.考试中东张西望者;

6.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者;

7.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者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者;

8.着装不整齐者;

9.未带考试证参加考试者;

10.其他一般违纪行为者。

第四十九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1.第四十八条所列第23456之任一种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者;

2.考试中交头接耳说话者;

3.传接纸条或者试卷,在传递过程中被发现的行为双方;

4.偷看他人试卷者(不论试卷更改与否);

5.把答卷或者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者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者;

6.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未提出拒绝者;

7.用某种示意、动作互相传递有关考试信息者;

8.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者;

9.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者;

10.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者;

11.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者;

12.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者;

13.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者;

14.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者;

15.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者;

16.携带手机等通讯工具参加考试者;

17.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1.桌内、座位旁有翻开的或者答卷下面垫有与考试内容有关的书、笔记、讲义、复习提纲等物品者(不论看与否);

2.利用文具盒、衣物或其他用品夹带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笔记、复习提纲、纸条者(不论看与否);

3.在桌面、墙壁、身体等处写有与考试课程有关的内容者(不论看与否);

4.在允许使用的工具书上写有与考试相关的内容或者夹带相关材料者(不论是否抄用);

5.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者;

6.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者;

7.考试中直接或者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者纸条者;

8.违反考场规则使用电子记事本、电子辞典或者有文字存储功能的计算器者;

9.利用上厕所机会或者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者;

10.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者;

11.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者;

12.有其他作弊行为者。

第五十一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该门课程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者;

2、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平时作业/论文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行为者;

5、毕业论文/设计有剽窃抄袭或者伪造数据行为者;

6、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者;

7、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五十二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组织作弊的;

3、使用通讯设备作弊的;

4、两次考试作弊的;

5、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6、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第五十三条 考生有本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所列违纪或者作弊行为之一且态度恶劣的,给予加重一级处理。

第五十四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本细则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处理。

第五十五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

 

第九章 违规处理程序

 

第五十六条 考试中的违纪作弊行为应以监考人员的考场记录为事实依据。监考人员应将当事人姓名、学号、违纪作弊主要事实在考场记录单中如实记录,或者写成书面材料并签名,连同试卷和物证(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一并在该课程考试结束后及时交教务处。同时,应当向违纪或者作弊考生告知其违规记录的内容,并要求违规考生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如考生拒不签字,监考教师在考场记录单上如实记录后,由两名及以上监考教师在考生签字处签字确认。

巡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作弊,应立即向考场监考人员说明情况,由监考人员按上述办法处理。巡考人员应在考场记录单上签名。

教师在判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问题,要及时将书面报告(连同物证)交教务处。

第五十七条 以上记录或者反映违纪作弊情况的材料经教务处核实确认,按照本细则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并报主管校长审批。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的,报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 对违纪作弊的处理程序和处分审批权限及处理决定的告知、归档及申诉等后续问题,依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办法》相关条款执行,并向全校通报。

第五十九条  任课教师、考务工作人员、监考人员在考试工作中有失职行为或者违反教学纪律和考试纪律的,应严格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学工作条例》的相关条款给予处理或者处分。

 

第十章 考试成绩评定

 

第六十条 试卷批改工作的有关规定:

1.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批改,避免出现误判、漏判和随意扣分、加分现象,累加总分应力求准确。若评阅试卷出现错误,学校将参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学工作条例》进行处理。

2.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应当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其他课程应由各系(教研室)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

3.评卷时应当使用红色笔。

4.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每道小题的批改标记: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记负分;

2)所有大题均在标题左侧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

5.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改正处下方签署评判人全名。

6.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7.评卷后应当进行认真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65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8.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本系(教研室)所有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9.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新问题,由系(教研室)统一研究解决。

第六十一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者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试课程(包括单独设课的实验课)的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计分,60分及以上为及格;考查课程的成绩评定采用五级制记分,也可以由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记分制形式。但一门课程自始至终只能采用一种记分制。学生课程考核成绩在及格及以上即为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百分制和五级分制的换算为:优秀(90-100)、良好(80-89)、中等(70-79)、及格(60-69)、不及格(59以下)。

第六十二条 学生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含课堂测验、实验、课堂讨论、作业、论文、出勤等)和课终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其中,课终考试成绩占80%,平时成绩占20%;有实验的课程(含计算机的上机操作)和外语课,课终考试成绩占70%,平时成绩占30%(实验课占平时成绩的50%);思想品德修养、形势与政策等课程课终考试成绩占50%,平时成绩占50%。如某门课程需要改变以上总评成绩比例,应于拟出试卷之前,提出申请,并经由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平时成绩所占比例由任课教师在课程开始时向学生宣布,平时成绩应在课程考试前向学生宣布。

第六十三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实验成绩、实习成绩、课程设计及专题报告的成绩均由指导教师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小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评定,并由系()审核。

第六十四条 试卷评阅过程中,学生或者其他人员不得向教师打听分数或者评卷情况,教师也应拒绝提供有关信息。教师在将评定成绩录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并提交之前不得向学生公布考试成绩。

第六十五条 课程考试结束3日内,任课教师登录“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录入并提交成绩。录入成绩时注意:

1.录入成绩时,备注中标有“缓考”的学生,不可以录入任何成绩。

2.因课程平时考核成绩不及格者,而被取消该课程课终考核资格的学生成绩,总评成绩按记平时成绩折算记载。

3.凡考试严重违纪、作弊(含任课教师的平时测验)或者缺考的学生(即阅卷时无试卷的),该课程成绩无效。所有成绩均按“0录入,并根据考场记录单记载情况,在备注中录入“违规”或者“缺考”等字样。

4.成绩录入完毕后,请用A4纸打印成绩单一式两份,教师本人签字后,一份送交教务处,一份送交学生所在系(部)。

第六十六条 学生课程修习成绩一经录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并提交,教师原则上不可再作改动。如教师确需更正成绩,应当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师更正成绩申请表”(附件四),并持有关证明打分错误的材料,经教师所在系(部)主任审核并批准后,方可到教务处办理更正手续。

第六十七条 逾期未录入并提交成绩、未报交成绩单,或者教师阅卷、录入成绩过程中出现差错的,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学工作条例》相关条款给予教学事故处理。

第六十八条 考试严重违纪、作弊和缺考的学生,不准参加补考。如确有悔改表现,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报教务处批准,在毕业前可参加重修。

 

第十一章  学生复查试卷的规定

 

第六十九条 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应当在成绩公布后三个月内提出申请,否则不予受理。

第七十条 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应当填写“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审批表”(附件五),并交课程开设系(部)办理相关查卷手续。

第七十一条 学生的复查申请经课程开设系(部)同意后,系(部)组织有关人员(教师本人、系(部)主任、教研室主任、教务处相关人员)审核试卷。

第七十二条 教师将审核试卷结果填入“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审批表”。如教师判卷确有错误,应当到教务处办理更正成绩手续,同时视其判卷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学工作条例》有关条款给予相应的教学事故处理。

 

第十二章 补 考

 

第七十三条  学生每学期所修课程(实践教学环节除外),因考核不及格需要补考的或者经批准同意缓考的,可以参加在下一学期开学初学校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得申请缓考。

第七十四条 补考在新学期开学第三周内进行,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当在补考开始的前两天到各系(部)办公室办理补考手续。

第七十五条 在修业年限内,学生正常补考某课程的次数只限一次。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录。

第七十六条 补考由教务处统一安排。课程所在系(部)于开学第四周周二上午到教务处领取补考试卷,下午由教研室统一评卷,当天下午下班之前将补考成绩单(一式两份)分别报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部),并将补考试卷交课程所在系(部)存档。

第七十七条 学生是否有补考资格,由学生所在系(部)负责审查,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七十八条 补考的监考教师安排原则、监考教师职责、考场规则与本规定中考试的有关要求相同。

 

第十三章   

 

第七十九条 学生所修习课程未取得学分(含缺考、考试违纪、作弊)时,学生要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应当按学校规定进行课程重修,并按规定缴纳有关费用。

第八十条 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课程的重修次数、重修范围不限。对所学课程成绩(及格或者不及格)不满意者,允许学生多次申请重修,并以所取得最高成绩记入学籍。

 

 

第十四章  考核成绩统计

第八十一条 各系(部)应当使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务管理系统”,对本系(部)学生学习成绩进行汇总,并对学生本学期的学习成绩、取得的学分进行统计和分析,造表存档。对于学习成绩未达到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向学生提出学业警示。

第八十二条 学籍成绩表采用学分、考试分数、学分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其学分绩点规定为:

采用百分制时:

成绩

100

99-90

89-80

79-70

69-60

59-0

绩点

5.0

4.9-4.0

3.9-3.0

2.9-2.0

1.9-1.0

0

采用五级制时:

成绩

及格

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

0

计算方法为:

 某门课程绩点数=课程绩点×课程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数=所学课程学分绩点之和÷所学课程学分之和

第八十三条 凡是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和限选课的学分绩点均进入学生平均学分绩点计算。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主要指标,一学期计算一次。

第八十四条 全院在籍学生均可登录“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务管理系统”查询成绩,及时掌握自己的学习情况。

 

第十五章 试卷的回收与保管

 

第八十五条 教师批阅后,将一份课程考核试题卷及参加考试学生的答卷(包括补考试卷)按教学班和学号顺序分封,并注明课程、教学班、考核时间、试卷份数及任课教师姓名,送交教师所在系(部)封存。

第八十六条 各系(部)应当将教师交回的试卷和答卷妥善保管,并在《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试试卷保存登记簿》上登记。

第八十七条 学校总主考、副总主考、系(部)主任和教务处有权调阅试卷进行教学质量及有关问题的分析研究,调阅试卷应进行登记。

第八十八条 试卷答卷保存期限至少为5年,到期后经系(部)主任批准,可进行适当处理。

第八十九条 各系(部)应将每学期各课程考试空白试卷至少保存一份,作为教学档案资料。

第九十条 考试和考查课程的试卷、标准答案、教师对考试结果的分析材料等,由各系(部)专人负责的收集、汇总和建档工作。

 

第十六章   

 

第九十一条 本细则自200591日起实施。原《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务工作条例》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同时废止。

第九十二条 本细则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附件:(请登录郑州航院教务处主页,进入常用下载页面下载)

(1)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课程考试试卷格式

(2)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课程考试试卷答案及评分标准格式

(3)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课程考试答题纸格式

二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课程考核命题暨试卷印刷审批表

三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课程考核考场记录单

四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教师更正成绩申请表

五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申请复查试卷审批表

六 关于对XXX的处分决定书(样本)

关闭 打印责任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