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高等学校本科专业备案和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教高厅[2007]2号)文件精神,加强专业建设,优化专业结构,规范新专业设置与管理,提高专业建设水平,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专业(含方向)设置的指导思想
根据国家社会经济发展需要,立足学校学科专业发展规划与办学特点,按照“统筹规划、控制总量、优化结构、促进交叉、办出特色”的方针,坚持以内涵建设和发展为主,强化专业(含方向)设置与管理的自律意识,优化人才培养结构,逐步形成优势和特色。
第三条 专业(含方向)设置的原则
1.按需设置
按照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置专业(含方向)是学校专业设置的首要原则。同时,新设置专业(含方向)应当立足学校实际,既要做到学校专业结构的优化,又要本着“基础宽厚、专业稳定”的精神,拓宽专业口径,既能适应面向行业和科技发展的广泛需要,又能根据人才需求的变化及时调整培养方向。
2.量力而行
新设置专业(含方向)要遵循教育自身的规律,依据我校实际办学条件,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新设置专业(含方向)要符合学校专业发展规划,应与学校已设专业有相互支撑、相互依托的关系。
第二章 专业(含方向)设置的基本条件
第四条 设置专业(含方向)必须具备的基本要求
1.有专业发展规划,具有相对稳定的人才需求量。新设置专业(含方向)时,对本专业(含方向)能否在全省乃至全国高等教育中较长时间地稳定发展,要进行充分论证。凡新设置专业(含方向),须认真做好人才需求预测,对本专业(含方向)的就业行业和相关领域、同类院校本专业(含方向)毕业生的就业情况和前景进行广泛深入调研。
2.有专业建设规划、科学合理的人才培养方案、完善的课程体系和优秀的配套教材和其它必需的教学文件。
3.配备足够能完成该专业(含方向)培养方案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设置本科专业(含方向)时,各门专业基础课和主干专业课均需配备具有副教授职务以上的专任教师一人,师资队伍结构合理。
4.具备该专业(含方向)必需的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开办经费和教室等办学基本条件。
第五条 学校的专业(含方向)实行总量控制,在学校规划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含方向)数一般不超过5个。
第六条 各院(系、部)原则上按其属性分类设置专业(含方向)。
第七条 拟新设的方向所依托的专业必须是专业建设扎实、学术水平高、师资力量强、教学质量高、教学基础条件好的优势专业和特色专业,要突出学院自身的办学优势和专业特色。
第八条 有新设专业(含方向)且新专业(方向)开办不足两年的,不得申报新专业(含方向);在新专业评估中有专业评估结论为“不合格”的院(系、部),两年内不得申报新专业(含方向)。
第三章 专业(含方向)设置程序
第九条 专业(含方向)设置的评审程序
1.院(系、部)应在广泛调研、论证的基础上,于每年上半年6月之前把有关材料报教务处;
2.学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组织评审;
3.通过评审的专业(含方向)由教务处统一上报教育厅。
第十条 申报新设置专业(含方向)应提交的材料
1.论证报告
论证说明拟设置专业(含方向)的主要理由和可行性,包括国内外相同、相近专业的设置情况;国内的人才市场需求和就业前景预测;同学科和相近学科专业的师资队伍、实验室、实践教学环节条件等方面的可行性论证;
2.《普通高等学校增设本科专业申请表》;
3.专业基础课、专业课教师一览表;
4.拟设专业(含方向)的专业建设规划、人才培养方案和教学计划;
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四章 专业(含方向)设置管理
第十一条 根据工作需要,学校设立“郑州航院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委员会主任由学校教学副校长担任,委员由学校聘任若干专家、学者组成。
第十二条 学校专业设置评审委员会是学校的咨询、审议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按本办法的要求,对学校各院(系、部)申报设置的专业(含方向)召开专业设置答辩会;对各院(系、部)专业建设和管理工作开展评估。
第十三条 各院(系、部)应加强专业(含方向)设置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成立院(系、部)级专业建设小组,负责本单位专业建设规划、新设置专业(含方向)以及专业(含方向)建设和管理工作;高度重视教师队伍建设,改善办学条件,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十四条 各院(系、部)计划申报新专业(含方向)时,应在对相关院校和企业进行广泛而深入调研的基础上,经过不少于5人的专家组的充分论证。新专业(含方向)的有关资料,必须是院(系、部)专业建设小组达成共识的。必要时,学校将派有关专家参与各院(系、部)新设专业(含方向)论证评审的全过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的专业(含方向)设置,由教务处归口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