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品课程是高等学校教学基本建设的重要内容,是人才培养质量的根本保证。为了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教高[2007]1号)和《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精品课程的示范作用,进一步推动我校课程体系以及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根据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关于精品课程建设的有关文件要求,并结合学校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一、建设宗旨
以培养满足社会需求的高素质人才为目标,充分利用和整合各类优质教学资源,形成可以使学生自主上网学习的网络教学平台,以全面推进我校教育教学改革,提高我校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水平。
二、申请与立项
(一)立项范围
精品课程建设原则上应以基础相对较好,学生受益面较大,对学校学科和专业发展起着重要支撑作用的本科各专业公共基础课和学科基础课为主,且已连续开设三年以上,并形成了一定的教学风格,课程教学质量高,得到广大学生、教师和专家的好评,具有较强的示范性和影响力。
(二)立项条件
1.教学条件较好、教学状态较优、教学建设与改革有特色和成效的课程。“教学条件”包括:教师队伍、教材、教学管理、图书资料、实验室以及教学设备等因素。“教学状态”包括:课程实施过程中教师的教学思想、教学态度、教学方法及技巧、教学手段、教学研究状况及教学内容改革、优秀教材的使用、考试制度和题库建设等因素。“教学建设与改革有特色和成效”是指课程建设在上述诸方面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和初步具有的特色;
2.有相应的教学改革和建设方案。有教学改革和建设方案并应紧密结合专业及学科发展的需要,教学内容和课程体系改革要跟踪学科和社会发展的实际,具有科学性、先进性、可行性;
3.负责人(主讲教师)原则上应具备副教授以上职称(含副教授及相当职称),并应承担和组织该门课程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
4.建设工作重点在院(系、部)和教研室。院(系、部)保证课程建设的基本建设要求与教学活动条件,学校和各院(系、部)共同保证相应的建设经费。
(三)立项程序
1.教师申请。课程负责人填写《郑州航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交所在院(系、部);
2.各院(系、部)评审后,向学校推荐;
3.学校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并提出推荐意见;
4.学校教学指导委员对申报的课程进行评审,经主管校长批准后正式立项。
(四)立项时间
校级精品课程的申报于每年10月至11月进行。
四、建设与管理
(一)建设周期
校级精品课程建设周期一般为两年。
(二)建设经费和工作量计算
1.学校对立项的每门精品课程资助1万元专项建设经费,立项时拨付50%,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50%。学校拨付的经费主要用于网站制作、资料购买、旅差、会议、评审等方面,经费的使用由教务处审核,财务部门监督执行。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的课程,学校一次性奖励课程组5000元;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课程,学校一次性奖励课程组20000元;
2.精品课程建设期间,所在院(系、部)必须按1:1的比例进行经费配套;
3. 校级精品课程每门计教研工作量30分;被评为省级精品课程的课程,每门计教研工作量100分;被评为国家级精品课程的课程,每门计教研工作量200分。
(三)建设、运行与检查
1.建设。精品课程负责人在课程建设期间应参照《郑州航院精品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积极开展精品课程建设的各项工作,并及时向学校上报课程建设进展情况;
2. 运行。精品课程必须保证上网运行,对全校师生免费开放。学校建立网上教学支撑平台,便于上网教学的智能答疑辅导及自动测评。校级精品课程的主讲教师要在校园网上建立个人的教学空间,包括:申报材料、上网课程、资源库(含素材库、案例库、课件库、试题库等)。各级精品课程在有效期内必须保证课程上网运行,因网络技术原因使课程上网中断的,课程主讲人应及时向校园网的主管部门和教务处通报情况;
3.检查。精品课程建设期间,学校对校内精品课程开展中期检查,对发现问题的精品课程提出改进措施并限期整改。限期不予整改的将取消精品课程的称号,并停止划拨建设经费和取消该院(系、部)下一轮同类项目的申报资格;
4.知识产权。校级精品课程为职务作品,其在校园网上内容的非商业性使用权归学校所有,课程按规定上网后对全校师生免费开放。主讲教师应负责课程在网上的正常运行、维护和升级,并承诺上网内容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课程主讲人对精品课程的相关作品享有署名权。
(四)结项验收
1.校级精品课程建设期满后,由课程负责人提出验收申请,学校组织专家根据《郑州航院精品课程建设评估指标体系》进行评估和验收。评估得分达到80分(含80分)的课程为验收合格,准予结项;
2.申请验收的课程需提供以下材料
⑴精品课程结项验收报告;
⑵精品课程结项验收报告中相应的实证材料(由各院(系、部)负责审查及存档);
⑶郑州航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申请表;
⑷郑州航院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结项申报表。
五、附则
1.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教务处。
2.原《郑州航院精品课程建设管理办法》(院教字[2004]1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