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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教学事故认定与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一、总则
第一条  教学是教师的第一天职,学校以学生为本,“一切为了学生,为了学生的一切,为了一切学生”。为学生上好课,不迟到不早退,是对教师教学工作的基本要求。学生各教学环节的成绩,既是检验学生知识掌握程度的依据之一,也是检验教师教学水平、学校培养方案和教学管理等项工作水平的依据之一。这就在客观上要求教师按照教学大纲圆满完成教学任务,及时为学生释疑解惑,合理布置并认真批改作业或实验、实习报告,积极推行教、考分离,合理拟命并认真批阅学生试卷等等,以实现学校教学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全面提高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为此,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二、教学事故的认定办法
第二条  教学事故由重到轻顺序分为一、二、三级。
第三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三级教学事故:
1.未完成《郑州航院教学工作管理规定》中规定的批改作业(实验报告)数量;
2.未按《郑州航院教学工作管理规定》的要求进行辅导答疑;
3.考试前给学生圈定复习重点,指定复习范围或复习题;
4.上课迟到在20分钟之内或提前下课在10分钟之内;
5.监考迟到(不含主监考教师)10分钟之内;
6.考场记事单填写不详细、不符实;
7.考试(考查)命题不符合学院规定,或者试题核对错误而影响正常考试秩序;
8.未依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考务工作实施细则》规定的期限报送考核成绩;
9.评阅试卷(包括流水改卷)中每班合分有误(含因不慎加错)的试卷在3份以下;
10.错、漏报1名学生的成绩;
11.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没有指导记录、没有批改痕迹;
12.酗酒后随即上课;
13.未经教务处同意占用教学场所影响正常教学活动的直接责任人;
14.值班人员未及时打开教室门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15.教室主要设施日常维修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而影响正常教学的直接责任人;
16.课表安排、考试安排、调课不当,而影响教学的直接责任人;
17.因人为原因,开课一周内未及时供应教材的直接责任人;
18.其它明显违反教学纪律,但尚不构成二级事故的现象。
第四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二级教学事故:
1.一个考核年度内发生三次三级教学事故;
2.无教学日历、无教案上课;
3.擅自调课、委托他人代课;
4.擅自调整教学计划;
5.擅自改变教学进程,提前结束课程4学时及其以上;
6.布置和批改作业(实验报告)达不到《郑州航院教学工作管理规定》中规定数量的50%;
7.完全不进行辅导答疑;
8.上课迟到20分钟及其以上或者提前下课10分钟及其以上;
9.主监考教师迟到,其他监考人员迟到10分钟及其以上;
10.上课(含上机、实验等实践教学环节)、监考过程中,接、打手机或者用手机发送短信;
11.泄漏考题、丢失试卷,或者,在考试过程中暗示、启发学生答题;
12.监考不认真,学生作弊不制止;
13.阅卷评分错误明显;
14.每班合分有误(含因不慎加错)的试卷在4份以上;
15.为学生随意增加平时成绩;
16.未按规定上交学生试卷或者相当于起到试卷作用的核定本门成绩的作业;
17.错、漏报2名及以上学生的成绩;
18.在带队实习中擅离职守一天以上者;
19.课表安排、考试安排、调课不当,造成教学秩序混乱的直接责任人;
20.因人为原因,开课三周以上未及时供应教材的直接责任人;
21.其他严重违反教学纪律,但尚不构成一级教学事故的现象。
第五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为一级教学事故:
1.在课堂上散布反对党的四项基本原则或资产阶级自由化言论;
2.一个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四次三级或两次二级教学事故;
3.旷教1学时及其以上;
4.阅卷中随意加分或扣分;
5.每班合分有误(含因不慎加错)的试卷为5份及其以上;
6.以考试分数作交易,收取学生钱物;
7.其他情况严重者。
三、教学事故的处理办法
第六条  对发生三级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20%,并且一年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
第七条  对于发生二级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的50%,一年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一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尚不到评定高一级技术职务年限的,高一级技术职务的评定年限顺序推迟一年。
第八条  对于发生一级教学事故的教师及有关人员,进行公开通报批评,扣发当月岗位津贴,一年内不得评为各级各类先进个人,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同时,两年内不得申报高一级技术职务;尚不到评定高一级技术职务年限的,高一级职务的评定年限顺序推迟两年。
第九条  对发生相应教学事故的后勤总公司人员,除学校公开通报外,还将通报后勤总公司并由后勤总公司按相应规定扣发相应津贴;对发生相应教学事故的离退休人员,除学校公开通报外,还将扣发当次的监考酬金。
四、附则
第十条 对教师及有关人员的教学事故处分均归入相应人员的本人档案之中。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原《郑州航院教学工作暂行条例》(院发字[1990]23号)的相关部分以及原《关于对〈郑州航院教学工作暂行条例〉中处分条例的修订意见》(院发字[1999]13号)同时废止。
 

                                                                                                                           院发字[2006]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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