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省级、校级特色专业的建设管理,保证教育教学改革目标的实现,提高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由财务处按特色专业团队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建设达标后节余的经费仍归特色专业支配,不得挪作他用。
2.特色专业建设经费分两阶段拨付,立项时拨50%,中期检查合格再拨50%。
3.借款和报销,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
4.特色专业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本专业调研和专业建设委员会活动、国家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会议交流、专业资料室建设、主干课程与教材建设、教学基本条件建设、校内外实践基地建设、相关差旅费、印刷复印费、高级别科研与教育教学研究论文的出版费用等。用于该类项目的支出不超过总经费的60%。
5.特色专业建设经费中创新能力培养及开发创新项目、教学软件开发与购置、综合性实验的耗材、办公用品等,所占比例不低于总建设经费的20%。
6.用于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开放性实验的小型教学设备及仪器,所占比例不低于总建设经费的20%。
7.非学术性出国考察、劳务费、捐赠赞助、大型仪器设备等,不得列入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的支出。
8.特色专业建设经费的使用要进行论证,校、院(系、部)已有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不得再列入购置计划。专业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
9.购置仪器设备,须由专业建设负责人填写购置计划,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10.利用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物品归学校所有,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
11.在建特色专业,应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年度项目任务完成后进行总结,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接受学校阶段性评估。阶段性评估不合格者,学校停止建设经费的使用,限期整改。
12.为保证经费确实用于专业建设,教务处将对经费计划及下拨负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3.省拨经费及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