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省级、校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管理,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由财务处按中心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建设达标后节余的经费仍归实验教学示范中心支配,不得挪作他用。
2.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分两阶段拨付,立项时拨50%,中期检查合格再拨50%。
3. 借款和报销,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
4.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实验教学改革和创新,研究开发创新性实验教学项目,中心人员进修、学术会议、购置图书资料及小型仪器设备的购置等。
5. 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的使用要进行论证,校、院(系、部)已有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不得再列入购置计划。中心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
6. 非学术性出国考察、劳务费、捐赠赞助、大型仪器设备等,不得列入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建设经费的支出。
7. 购置仪器设备,须由中心负责人填写购置计划,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8. 利用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物品归学校所有,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
9. 在建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年度项目任务完成后进行总结,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接受学校阶段性评估。阶段性评估不合格者,学校停止建设经费的使用,限期整改。建设期满,必须接受学校的验收性评估,建设期满验收时应达到优良等级。
10.为保证经费确实用于实验教学示范中心的建设,教务处将对经费计划及下拨负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1.省拨经费及配套经费的使用按照本办法施行。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