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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新增专业评估办法

发布时间:2012-09-28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加强对我校新增专业的建设与管理,不断深化新增专业的教育教学改革,切实保证新增专业的教学质量,培养合格的高素质人才,学校决定对原《郑州航院关于加强新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院教字[2006]38号)进行修订,对适应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新设专业,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规定如下:

  一、组织领导

     新增专业评估由教务处牵头,组织专家实施。专家组成员由实践经验丰富,熟悉教学情况的专家学者、管理干部组成,由教务处临时聘任。教务处教学研究科负责评估材料的受理、初审及存档等事务。

  二、评估对象

     毕业生不足三届的专业。对在校生不足两个年级的专业(含两个年级),由于实际发生的教学环节较少,评估后暂不下评估结论。

  三、评估时间

     每两年组织一次新增专业评估,原则上放在学年第1学期的11-12月进行。评估按照本规定的附件《郑州航院新增专业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进行。

  四、评估程序

     (1)自评:有新增专业的院(系、部)按照《郑州航院新增专业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进行自评,写出自评报告,并按二级指标准备好各项支撑材料,支撑材料必须客观、真实、准确。

 

     (2)专家评估:专家组依据《郑州航院新增专业评估指标内涵及标准》,认真阅读自评材料,召开座谈会,检查支撑材料,全面了解专业现状和规划完成情况,对参加评估的专业做出评价。

     (3)结果反馈:评估结果由教务处负责向相关院(系、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反馈,对存在问题必须尽力解决,暂时解决不了的要给予答复。

    五、奖惩

      新专业评估为合格评估。

      通过评估验收,对适应经济与社会事业发展需要、办学效益好、培养质量高的评估合格(重要指标≥6项,一般指标≥12项)的新增专业,学校将依照新增专业建设经费管理办法中的规定划拨预留部分的建设经费;对总分排名前两名的专业分别给予10000元的一次性经费奖励,并从招生、新专业申报等方面予以优先支持;对不具备办学条件或建设不力而办学质量难以保证、或虽具备条件但非社会发展急需的评估不合格的新增专业,则限期整顿改进,并扣发预留部分的建设经费。两年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者,给予暂停招生的处理。

  六、其他

      1.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郑州航院关于加强新专业建设的若干意见》(院教字[2006]38号)中相关部分不再执行。

      2.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二○○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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