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校省级、校级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的建设管理,保证教育教学改革目标的实现,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1.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经费由财务处按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单独设账,专款专用;建设达标后节余的经费仍归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支配,不得挪作他用。
2.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经费分两阶段拨付,立项时拨50%,中期检查合格再拨50%。
3.借款和报销,须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经教务处负责人签字后方可到财务处办理。
4.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经费主要用于教学内容、课程体系、实践环节等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用于该类项目的支出不低于总经费的50%。
5.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经费用于教学运行和管理机制、教学组织形式等多方面进行人才培养模式的综合改革,所占比例不低于总建设经费的30%。
6.用于大学生创新性实验和开放性实验的小型教学设备及仪器,所占比例不高于总建设经费的20%。
7.非学术性出国考察、劳务费、捐赠赞助、大型仪器设备等,不得列入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经费的支出。
8. 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经费的使用要进行论证,校、院
系已有的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不得再列入购置计划。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要充分利用现有工作条件,提高建设经费的使用效益。
9.购置仪器设备,须由专业负责人填写购置计划,所在单位领导签字,经教务处批准后报学校资产管理处组织实施。
10.利用建设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图书资料等物品归学校所有,记入学校固定资产账目。
11.在建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应按年度建设计划完成项目建设任务。年度项目任务完成后进行总结,提交年度总结报告接受学校阶段性评估。阶段性评估不合格者,学院停止建设经费的使用,限期整改。
12.建设期满,必须接受学校的验收性评估,建设期满验收时应达到优良等级。
13.为保证经费确实用于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建设,教务处将对经费计划及下拨负管理责任,定期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
14.省拨经费及配套经费的使用遵照此办法执行。
15.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