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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试卷批改工作的有关规定

发布时间:2013-12-23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试卷是重要的教学原始材料之一,是衡量教师教学效果和评定学生学习成绩的重要依据,也是教学水平评估检查的重要的教学文件。为规范考试试卷的批改,特制定本规定:

1.教师在批改试卷时应本着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按照试卷的评分标准批改,避免出现误判、错判和随意扣分、加分现象,累加总分应力求准确。若评阅试卷出现错误,学院将参照《关于对< 郑州航院教学工作暂行条例>中处分条例的修订意见》进行处理。

 2.统一命题考核的课程必须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其他课程应由各系(教研室)尽量组织教师集体阅卷,采用流水作业方式批改。

3.评卷时必须使用红色笔。

4.试卷批改标记的具体要求:

1)每道小题的批改标记: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记负分。

2)所有大题均在标题左侧标出正分,表示该大题所得分数。

5.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包括分数改动),应在其改正处下方签评判人全名。

6.保持试卷的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出现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

7.评卷后必须进行认真复查。对成绩不合格的试卷,特别是5565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严防误判、漏判。

8.由系(教研室)主任负责本教研室所有试卷批改的安排和检查工作;试卷批改结束后,应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进行抽查。

9.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应及时汇报出现的新问题,由系(教研室)统一研究解决。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从2004-2005学年第二学期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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