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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航院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检测及处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4-07-0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学术道德建设,规范本科生学术行为,提高毕业论文质量,依据教育部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在学位授予工作中加强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建设的意见》(学位[2010]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检测对象
    以论文形式作为毕业创作成果的我校普通本科生,在毕业答辩之前,每位学生的毕业论文均须进行论文查重检测。以设计、作品或实物制作等形式为主要内容的毕业创作成果,其文字说明部分须进行查重检测。
    二、检测要求
    1.学校使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进行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检测工作,采取各院系分子账号检测方式进行。
    2.论文格式应符合我校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的撰写要求,以word文档形式提交论文电子版,每篇论文电子版文件名格式统一设定为“学号_姓名_毕业论文(设计)名称.doc”。
    3.指导教师和学生需确认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与纸质版的一致性,并对所提交毕业论文(设计)的真实性负责。
    4.按照“院系全检、学校抽检”原则和“先全检、后抽检”程序,开展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检测。
    5.各院系根据本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工作计划和日程安排,提前两周对所有拟参加答辩的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逐一进行重复率检测。
    6.教务处对各院系的查重结果进行审核,并按一定比例对各院系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进行抽检。
    三、结果认定及处理
    结果类别      检测结果       性质初步认定
       A           R<30%          通过检测
       B        30%≤R<70%     疑似有抄袭行为
       C           R≥70%       疑似有严重抄袭行为
注:R为文字复制比,是指被检测论文与非本人学术成果的文字重合字数占全文的百分比。
    1.依据论文查重检测结果类别,分别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A类:查重检测通过,是否需要修改由指导教师根据具体情况自行决定。
    B类:查重检测未通过,学生须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对毕业论文(设计)进行修改完善,并在答辩前一周内修改完毕。修改后的毕业论文(设计)须再次进行查重检测,R<30%视为检测通过;如果二次查重检测仍未通过,学生不得参加院系统一组织的本届毕业生论文答辩,并按C类处理。
    C类:查重检测未通过,学生不得参加当年院系统一组织的毕业论文(设计)答辩,成绩按“不及格”处理。应另选题目进行毕业论文(设计)创作,并随下一届学生进行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检测及答辩,或直接按结业处理。
    2.推荐参评校级优秀毕业论文(设计),其文字复制比须在20%以下。
    3.若学生或指导教师对检测结果提出异议的,院系毕业论文(设计)答辩委员会应组织专家进行鉴定,并得出结论。
    4.对提交毕业论文(设计)电子版与纸质版不一致等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严重者将取消其答辩资格,毕业论文(设计)成绩按“零”分核计,同时追究指导教师的责任。
    5.院系在检测完成后,将系统生成的检测报告反馈给指导教师和学生,其结果作为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的参考依据之一。
    四、成绩评定及答辩
    1.初检和复检后文字复制比在30%以下并满足其他答辩资格要求或者院系认定符合答辩要求的学生可以参加毕业答辩。
    2.毕业论文(设计)答辩采取自愿申请和随机抽取的方式进行。符合答辩要求的学生可自愿申请参加答辩,同时院系按专业另外随机抽取一定比例具有答辩资格的学生参加答辩。各专业参加答辩学生总人数应符合以下要求:本专业学生人数在100人以内的,须全部参加答辩;学生人数在101-150人之间的,参加答辩的学生比例不低于80%;学生人数在150人以上的,参加答辩的学生比例不低于60%。
    3.符合答辩要求的学生若选择放弃答辩,其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指导教师评定,答辩组审定,最高定为中等。
    4.自愿申请和院系随机抽取参加答辩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成绩评定以《郑州航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规定》为依据。取得“良”及以上成绩的学生毕业论文(设计),其英文摘要须通过答辩组的审核。
    五、附则
    1.使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仅能预防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创作过程中出现的抄袭、非正常引用等学术不端行为,无法保证毕业论文(设计)的整体质量和水平。毕业论文(设计)的质量和水平须由指导老师和答辩委员会进行综合评定。
    2.毕业论文(设计)查重检测未通过者,学生不能获得毕业论文(设计)学分。
    3.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起施行。
    4.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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