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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实教育部34号令 启动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管理工作

发布时间:2013-04-15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为落实教育部34号令,规范学位论文管理,推进建立良好学风,提高人才培养质量,严肃处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我校教务处一行3人参加了2013412中国知网举办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34号令)实施细则研讨会。教育部《学术规范手册》研制课题组主要成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韩赤风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进行了详细解读,中科院科技伦理研究中心主任李真真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分类定义及界定标准》(建议稿)进行了说明,中国人民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中南大学等多所高校和安徽省教育厅等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介绍了各自在处理学位论文作假和其他学术不端问题的探索、尝试以及所取得的成效;“中国知网”负责人针对“‘中国知网’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系统”在全国高校中的使用情况以及系统的可靠性和研制进展等情况进行了简要介绍。

2010年开始,全国大多数高校已陆续启动学位论文抄袭检测工作。从全国各高校大学生论文抄袭检测工作开展情况来看,大多数高校采用“逐步推进”的方式,即先就优秀论文进行检测,之后再逐步扩大论文抽检范围,直至对全校所有本科学位论文进行检测。从工作开展成效来看,论文抄袭检测系统能够在一定程度上起到控制大学生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作用。

教育部于20121113发布第34号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要求自201311日起施行。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大学生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学士学位所提交的本科毕业论文若出现购买(出售或者组织买卖)学位论文、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或者组织代写)学位论文、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伪造数据及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并注销学位证书。属于在读学生的,所在学校或者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根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学位授予单位若制度不健全、管理混乱,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授予学位的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核减其招生计划;并由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进行问责。学位授予单位还应当对多次出现学位论文作假或者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影响恶劣的学院()等学生培养部门予以通报批评,并可以给予该学院()负责人相应的处分;对指导教师未履行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教育、论文指导和审查把关等职责,其指导的学位论文存在作假情形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给予警告、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可以降低岗位等级直至给予开除处分或者解除聘任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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