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各位考生:
根据年度教学工作安排,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补、缓考工作将于2023年9月4日-9月10日期间组织线下考试。现将具体安排明确如下:
一、关于考试时间安排
2023年9月4日-9月10日期间组织补、缓考,每日安排五场
第一场:08:00-09:40
第二场:10:00-11:40
第三场:14:30-16:10
第四场:16:30-18:10
第五场:19:30-21:10
二、关于考试安排查询方式
(一)考生查询
即日起,各补考科目考试时间、地点已在教务管理系统中发布,请相关学生及时登录教务管理系统查询补考安排。
学生登录教务管理系统(http://jwglxt.zua.edu.cn/eams/homeExt.action),学年学期切换至2022-2023学年第2学期,在“我的课程—我的考试”查询考试安排;
说明: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期末考试必修课、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和因故办理缓考的考生,可参加考试。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实践课)及体育专项、形势与政策、全校性通识选修课、网络课、部分非教学院部开设的课程(如大学生创业基础、大学生职业生涯规划、大学生心理健康等)不安排补考。考试违纪及缺考学生无补考资格。
(二)监考查询
监考教师查询渠道一:登录我校教务管理系统(http://jwglxt.zua.edu.cn/eams/homeExt.action),位置为:考试管理-考试安排,学年学期切换至2022-2023学年第2学期,查询监考任务;
监考教师查询渠道二:查询学院公布的电子考表。
监考教师在查询中如有疑问,请及时联系本单位教学办公室。
三、关于考试过程组织要求
(一)考试形式原则上与正考保持一致。
(二) 2022-2023学年第二学期期末采用大作业、作品、课程论文、研究报告等无卷形式进行结课考核的课程,考生应主动与任课教师咨询课程补、缓考的提交方式。
(三)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参加考试,否则不能进场考试。证件丢失或损毁严重无法辨认者,请到所在学院开具带照片的学籍证明,证明内容及格式与学生证上的一样,并有辅导员亲笔签名,照片上须加盖学院公章。
四、关于考试纪律要求
学校始终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公平作为各类考试组织的基本,并建立严格的考试督查巡查制度,考生应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要求,杜绝作弊,对于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学校将按《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附件)有关条款予以严肃处理。
五、其他有关说明
其他未尽事宜请咨询教务处考试中心。
平时值班电话61912505。
考试期间值班电话61912510。
附件: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摘录)
第十四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一般违反考试纪律,给予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2.自带答题纸或者草稿纸(空白)的;
3.未经允许使用或者借用计算器等物品的;
4.考试中东张西望的;
5.开卷考试中借用他人的书、笔记、资料、计算器等物品的;
6.交卷后仍在考场逗留或者在考场附近高声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7.其他一般违纪行为。
第十五条 考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违反第十四条第2、3、4、5、6项之任一行为,无视警告而重犯的;
2.考试过程中交头接耳、旁窥他人试卷,或者互打暗号传递有关考试信息的;
3.把答卷或者有字迹的草稿纸移向邻座或者竖起,为他人偷看提供方便的;
4.他人拿自己的答卷或者草稿纸未提出拒绝的;
5.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6.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的;
9.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10.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
11.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的;
1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以其它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
13.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十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的;
2.携带规定以外的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在桌面、墙壁、身体、允许使用的工具书等处写有与考试相关内容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以及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5.考试中直接或者以借用工具书、文具、计算器等方式传接答卷或者纸条的;
6.利用上厕所机会或者其他机会在考场外偷看有关考试内容的资料,或者与他人交谈有关考试内容的;
7.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8.有其他作弊行为的。
第十七条 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考试作弊,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2.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且考试工作人员确认设备、器材显示或接收有考试相关内容的;
3.组织作弊的;
4.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5.窃取、泄露或者传播试题、试卷、答案或评分标准的;
6.两次以上考试作弊的;
7.有其他严重作弊行为的。
第十八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该项考试成绩无效:
1.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2.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3.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4.以央求、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或者隐瞒违纪、作弊事实的;
5.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十九条 考生有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所列违纪或者作弊行为之一,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工作职责的,给予从重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条 在教师判阅试卷或者其他情况下发现的作弊情况,经调查核实,视情节,依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处理。
第二十一条 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学校宣布证书无效,并收回证书。
第二十二条 毕业论文/设计有抄袭或者伪造数据的、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其他学术不端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