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确保学校教学工作的有序开展,加强教务处与各教学单位(二级学院、教学部、中心,下同)的联系,保证教学状态数据信息渠道的畅通,提高教学管理质量和服务水平,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教务处科级以上干部与教学单位建立起比较稳定的联系,充分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三条 定期走访联系教学单位,做好调研工作,交流情况,沟通信息,及时了解并协助解决教学单位教学工作中遇到的困难,提高工作效率。
第四条 定期收集教学单位相关教学状态数据,为学校过程管理及决策提供依据。
第五条 参加教学单位重要的教学活动,协同教学单位做好教学质量检查和各项教学管理工作,及时将教学单位在教学管理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典型向相关部门和领导汇报,以便在全校推广。
第六条 将学校有关教学工作的方针、政策、计划和要求以及其他教学单位在教学工作中具有推广价值的经验及时传达给联系教学单位,加强对联系教学单位教学管理工作的指导与服务。
第七条 教务处干部要认真听取教学单位意见,增强服务意识,不断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教学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