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教学单位:
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校在上海、浙江对学生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要求和制定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14〕54号)(附件1),2014年上海市、浙江省开展高考综合改革试点,并从2014年秋季新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文件要求各高校对试点省份考生提出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科目报考要求(简称科目要求)和综合素质评价使用办法。因此,请各教学单位根据文件要求,做好各专业在上海、浙江招生的选考科目的选定工作,并提出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的建议。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出选考科目要求
各教学单位综合考虑专业培养目标、专业特色和人才培养需要,在上海、浙江确定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选考科目范围(具体科目详见附件1文件)内提出各专业所需选考科目要求。并填写《 院(系) 2017年在 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表》(附件2),如果本院系内各专业在上海、浙江招生选定的选考科目相同,填写一份表格即可,如果有不同之处,应区分上海、浙江分别填写表格。
二、对学生进行综合素质评价的建议
综合素质评价主要反映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情况,如实记录学生成长过程中的突出表现,为高校招生录取提供重要参考。请各教学单位从人才培养需要实际出发,提出对我校在上海、浙江招生对学生的综合素质评价办法的建议。
三、材料报送时间
《选考科目表》纸质版加盖公章后请于元月12日之前报送教务处教研科,电子版发送jyk@zzia.edu.cn。对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建议在元月19日之前发送至以上邮箱。
附件1:关于做好高校在上海浙江提出选考科目要求和综评使用办法的通知.doc
附件2:2017年在沪、浙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表.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