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院实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购置项目论证办法

发布时间:2019-06-06文章来源: 浏览次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实验室建设项目与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实验室建设资金的投资效益,提高实验室建设水平,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是指:新建、扩建或改造实验室;教学仪器设备的批量更新;大型精密仪器设备的购置;其他需要重点支持的实验室建设项目等。学校仪器设备的购置必须根据教学、科研工作的需要,合理配置,统筹安排。学校仪器设备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同时应积极对校内外开放,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建设按照申请、论证、审批、立项、实施、检查、结题验收、效益考核的流程进行管理,上级部门指定的专项建设项目按照申请、论证、申报的流程进行管理。各实验室前期项目建设的进度、规范、质量和效益作为学校后期项目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项目立项原则

第四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及获得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类)项目,均实施项目立项管理。

第五条 验室建设项目要与实验室建设规划相一致,与本科生培养方案一致,与课程建设的内容一致,要从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设置。做到场地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协调发展。

第六条 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遵循“资源共享、课程归口的原则,加大面向专业群的基础教学实验室平台建设力度,全面提升教学实验平台水平。优先考虑校级基础实验室和公共教学平台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多专业共享的实验教学平台、新建本科专业的建设项目;优先考虑共享度高、受益面广、使用效益好的建设项目。

第七条 科研平台建设项目,加大面向产业链的重点实验室平台、面向校内特色学科群的学科科研平台的建设力度,优先考虑承担省部级、国家级重大和重点课题的建设项目。科研型实验室项目起点要高,建设完成后要有重大创新和改进。

第八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申报实验室建设项目,要论证充分,技术参数详细,前期工作完整。

第九条 具有相对稳定的实验技术人员,有(或可落实)相应的场地、必备的配套条件。

  第十条 有在建项目未完成的实验室,原则上不得申报新的校内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不超过一年。

第三章 项目申报与评审

第十一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一般按年度申报,上级部门指定的专项建设按上级部门要求申报。各项目申报均由相关学院负责初审,教务处、科研处审核,学校评审,校长办公会议审批的立项管理机制。

第十二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申报与评审程序:

(一)申报与学院论证。各学院应成立实验室建设领导小组,根据实验室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充分调研和论证的基础上,填写《实验室建设项目申请书》、《项目绩效申报表》。项目中如有申购大型仪器设备或软件(单价10万元以上)的,须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选型不少于三个,每个选型原则上应调研三家及以上用户。经学院论证通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教务处或科研处。

(二)材料审核。教务处或科研处按照实验室建设项目的申报要求,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项目,提交学校论证评审。

(三)学校评审。教学实验室建设项目,由教务处负责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评审。科研平台建设项目,由科研处组织校内外专家进行论证评审,评审通过的项目必须提交项目建设任务书。

(四)项目立项审批。经学校评审通过的项目,报校长办公会议审批。获审批立项的项目由国有资产管理处统一下达设备采购计划。

第十三条  为保证项目经费按期支付,各学院应及早做好招标采购准备工作,在采购计划下达后一个月以内,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第十四条  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类)项目,各申报单位按照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类)项目要求,填写申报书及相关材料。教务处组织专家评审教学实验室类项目,科研处组织专家评审科研平台类项目。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五条  经批准立项的实验室建设项目按项目管理方式,由项目所在学院或科研平台负责组织实施。项目所在单位是项目的具体管理者,学院院长或主管实验室的副院长对项目实施负有领导和督促检查的责任;项目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实施的全面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室建设项目一经批准,应严格按照项目申请书的采购计划执行。项目所在单位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采购计划。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所在单位负责项目招标文件的制订、合同签订、设备验收过程中的所有事项。

第十八条  项目所在单位应进行实验室建设项目的工作量管理,包括从采购需求清单编制、预算编制、技术方案制订、项目申报、论证,到招标采购、合同签订、验收、入账支付手续办理等工作环节。项目所在单位应将实验室建设项目工作量纳入绩效考核范围。

第五章 项目验收评估

第十九条  学校实验室建设项目一般要求当年度完成。项目结题和验收工作根据工作进展适当延迟一个学期。

第二十条  立项单位须提交书面的《郑州航院实验室建设项目验收报告》、经费使用清单、设备采购程序说明、设备入账清单、相关实验指导书及设备变更申请等材料,报告项目执行情况和实际绩效,申请项目验收。教务处、科研处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验收评估。

第二十一条  对验收获得优秀的实验室建设项目,学校将予以表彰并在以后有关经费分配方面给予优先支持;暂缓通过的建设项目,限期整改,一年后复评。未能通过项目验收和停建的项目,其项目负责人要书面说明原因并承担相应责任,并对项目所在学院领导进行追责。

第二十二条  凡立项建设的项目,学校对其运行绩效连续跟踪考核三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  国家、省、市专项资金(实验室建设类)项目同时接受上级有关部门的监督与管理,项目所在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做好接受评估检查的各项工作。

第六章 仪器设备论证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仪器设备原则上不予审批:

(一)无房屋场地安装的;

(二)无技术人员操作使用的;

(三)无教学任务需求,或需求不明的;

(四)产品质量低劣的;

(五)年使用时数在100小时以内的;

(六)有严重污染的或者有安全隐患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大型仪器设备是指单价或成套价值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含计算机软件)以及国家规定统管的精密、稀缺仪器设备。购置大型仪器设备前必须进行可行性论证,对申购仪器设备的必要性、先进性、适用性、合理性和共享性进行综合评价。申购单位应填写《大型精密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一)拟购仪器设备概况;

(二)拟购仪器设备将承担的教学、科研任务名称及预计工作量;

(三)拟购仪器设备的技术要求;

(四)拟购仪器设备的调研情况;

(五)拟购仪器设备的选型理由。

第二十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购置可行性论证工作分级组织进行。

(一)使用部门对拟购大型仪器设备组织专家初次论证。

(二)使用部门提交大型仪器设备购置论证报告后,由科研处、教务处组织校内外专家二次论证。

第二十七条  通过论证的大型仪器设备按照相关规定实施采购。

第二十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的验收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实施并在索赔期内完成。

第二十九条  大型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方可办理固定资产建帐、报账手续。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郑州航院实验室建设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校实[2017]1号)、《郑州航院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校实[2017]2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科研处、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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