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教学计划制定
第一条 双学位专业教学计划由专业所在院系制定,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 相关院系于学年第一学期第1-8教学周内完成双学位教学计划制定工作,9-12教学周内教务处完成教学计划审批工作,学期结束前各相关院系将教学计划录入教务管理系统,教务处负责审核。
第二章 修读条件和申请修读审批程序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在校学生,可申请修读双学位专业教育:1.政治素质好,身体健康;2.在校期间修读课程平均学分绩点达到2.5以上,且无不及格课程记录的在校一年级普通本科学生;3.无考试违纪或其它纪律处分记录;4.申请修读的双学位专业与主修专业须分属不同学科门类,且在校期间限修读一个双学位专业;5.符合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学生辅修双学位专业审批程序。每年四月份,教务处发布申请辅修双学位专业工作通知,安排本年度双学位专业学生申请及选拔工作。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学生申请、学生所在院系审核、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审核、教务处公示预录取名单、主管教学副校长批准、公布正式录取名单等环节。
第五条 本细则中规定学生申请条件由学生所在院系负责审批,其中平均学分绩点、补考重修记录、考试违纪、纪律处分等信息由教务处、学生处等相关部门提供。
第六条 获准修读双学位的学生原则上不得自行退选。因特殊情况无法继续进行双学位专业学习者,须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申请表见教务处网页“常用下载”栏),经有关院系和教务处批准后,终止双学位学习。学生在修读双学位期间因违反《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本科生双学位管理规定(试行)》者,取消修读学位资格。双学位资格审核工作每年11月份进行,由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学生所在院系、教务处、学生处等部门配合完成。
第三章 教学组织
第七条 双学位专业的教学实行单独开班组织教学,由学校教务处统一安排教学进程。任课教师由课程单位选派,上课时间一般安排在周末、晚上或者假期。
第八条 辅修双学位专业学生的选课和教材选订工作由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负责,课程单位和教务处配合完成。
第九条 双学位教学过程中的调停补课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双学位课程工作量计算按学校相关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章 考试及成绩管理
第十一条 双学位学生课程考试参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负责检查考试纪律。
第十二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成绩档案由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负责建立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按照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修读课程,通过考核获得相应学分,考核成绩记入双学位专业学习成绩单。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须参加学校统一组织的补考,补考不及格课程可申请重修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课程与主修专业已修读课程相同的,由学生提出免修申请(申请表在教务处网页“常用下载”栏下载),经双学位专业院审核批准后予以免修,申请表由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保存至该生修读结束。
第五章 学位授予
第十五条 学生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资格由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初审后报教务处复查。
第十六条 学生在规定学制内获得主修专业的学士学位,且取得双学位专业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和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学校授予双学位,并颁布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证书上在专业前注明“辅修”字样。主修专业毕业时未修满双学位专业要求学分者,若欲获得双学位证书,须申请延长学制。
第十七条 学生未获得主修专业学士学位资格,无论是否修满双学位专业所规定的学分,均不颁发双学位专业的学位证书。
第十八条 未获得双学位专业学位资格的学生已获得的双学位专业课程学分经双学位专业所在院系审核和教务处批准后可冲抵全校公共选修课学分。
六、收费管理
第十九条 双学位的学习实行按修读课程学分缴费制度,收费标准严格按《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校收费管理的通知》(豫教财〔2007〕74号)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修读双学位专业的学生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到财务处缴纳学费。
第二十一条 学生因故中止双学位专业的学习,不再缴纳学费,但已缴学费不再退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