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达成学校及各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课程,是本专科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必修课和选修课,包括实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创新创业活动等实践性教育课程。
第三条 具有我校学籍的本专科生均须参加所选课程的学习和考核,考核成绩合格方可获得学分。
第二章 课程考核
第四条 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读的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各种教育教学环节和自行选读的课程(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归入学籍档案。
第五条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原则上必修课程为考试课程,全校公共选修课和实践教学环节为考查课程,其他课程考核方式由课程组负责人根据课程的性质、特点以及教学要求确定。
第六条 考试形式可分为笔试、听力、口试等多种形式。其中,笔试又分为闭卷和开卷。
第七条 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或五等十级制(A、A-、B+、B、B-、C+、C、C-、D、F)记分。
第八条 学生课程的总评成绩由平时成绩和课终考试成绩综合评定。平时成绩所占比例根据专业、课程特点,由课程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教务处批准后执行。
第九条 课程平时成绩评定指标一般包括:学生考勤,学生课堂表现,学生作业,实践(含实验、上机等)操作,平时测试或测验,以及任课教师认为应纳入平时成绩评定的其他指标。各门课程平时成绩的具体考核指标组合及权重,由任课教师结合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条 实践教学环节的考核:实验成绩、实习成绩、课程设计及专题报告的成绩均由指导教师按学校相关规定评定;毕业论文(设计)成绩由答辩小组根据学校相关规定评定,并由院(部)审核。
第十一条 必修课、选修课考核不及格者,可在下学期安排补考。网络课、全校性选修课不安排补考。
第三章 成绩记载
第十二条 学籍成绩采用学分、成绩、绩点并行记录的方法。绩点按如下规则进行换算。
百分制 |
五等十级制 |
绩点 |
五级制 |
绩点 |
90 - 100 |
A |
4.0 |
优 |
4.0 |
85 - 89.9 |
A- |
3.7 |
82 - 84.9 |
B+ |
3.4 |
良 |
3.4 |
78 - 81.9 |
B |
3.1 |
75 - 77.9 |
B- |
2.7 |
71 - 74.9 |
C+ |
2.3 |
中 |
2.3 |
66 - 70.9 |
C |
2.0 |
62 - 65.9 |
C- |
1.7 |
60 - 61.9 |
D |
1.5 |
及格 |
1.5 |
0 – 59.9 |
F |
0 |
不及格 |
0 |
平均学分绩点(GPA)计算方法为:
课程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 × 课程绩点
平均学分绩点 = 课程学分绩点之和 ÷ 课程学分之和
第十三条 补考成绩按卷面成绩记载,缓考和重修成绩按平时成绩和卷面成绩折算记载。经补考通过课程绩点记为1.5。
第十四条 因缺考、考试违纪等行为,成绩记为无效的课程,该课程考试总成绩按0分或对应等级记载。
第十五条 学生学业成绩应真实、完整地记载和出具,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予以标注。若发现成绩记载有误,应及时履行成绩更正手续。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0级普通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开始实施。2019级及更高年级学生适用《郑州航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校教字〔2018〕55号),2019级及更高年级学生毕业后,《郑州航院普通本专科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管理办法》(校教字〔2018〕55号)自动废止。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