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推进和完善完全学分制,体现以“学生为本”的办学理念,促进学生个性化发展,充分利用和共享优质教学资源,学校决定在全日制普通本科生、专科生、专升本学生中实施学分制学费收费。
第二条 学分制学费指按学生修读的课程学分收费。即以每类专业应修最低总学分为计算基础,在学年制学费总额度内确定的每学分应交纳的费用。收费标准以《河南省教育收费项目和标准一览表》(2012年)为依据,并根据《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河南省财政厅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调整公办普通高校学费标准的通知》(豫发改收费〔2020〕456号)进行调整,学生在学制规定时间完成学业所交纳的费用不高于物价部门现行规定的学年制学费总额。
第三条 四年制普通本科学生毕业总学分要求:理工类170学分左右,文科、艺术类为160学分左右,其中包括课程学分和集中实践教学学分等。
第四条 学分制学费收费保障每位学生的学习权利,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办理绿色通道助学贷款。
第二章 收费标准与收费方式
第五条 正常修读培养方案要求的学分收费标准仍参照原收费标准执行,并可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具体如下:
我校各类专业及办学类型收费标准
类型 |
学年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普通本科文科类 |
4400 |
|
普通本科理工类 |
5000 |
|
普通本科艺术类 |
8000 |
|
普通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文史类 |
14000 |
|
普通本科中外合作办学理工类 |
18000 |
|
专升本文科类 |
4400 |
|
专升本理工类 |
5000 |
|
会计学(含注会方向) |
4800 |
上浮9%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5500 |
上浮10% |
电子信息工程 |
5500 |
上浮10%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5500 |
上浮10% |
工程管理 |
5500 |
上浮10%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8800 |
上浮10% |
第六条 学生在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多修的课程以及重修的课程也应当按所修学分交纳学费,收费标准为110元/学分。
收费标准计算依据为:每学分学费=(学年收费标准╳学制)/毕业总学分(详见下表)。
我校各类专业及办学类型收费标准计算依据
类型 |
学年收费标准(元) |
计算公式 |
每学分收费标准(元) |
备注 |
普通本科文科类 |
4400 |
4400╳4/160 |
110 |
|
普通本科理工类 |
5000 |
5000╳4/170 |
117.6 |
|
普通本科艺术类 |
8000 |
8000╳4/160 |
200 |
|
普通本科中外合作办学理工类 |
18000 |
18000╳4/160 |
450 |
|
普通本科中外合作办学文科、艺术类 |
14000 |
14000╳4/150 |
373 |
|
专升本文科类 |
4400 |
4400╳2/80 |
110 |
|
专升本理工类 |
5000 |
5000╳2/85 |
117.6 |
|
会计学(含注会方向) |
4800 |
4800╳4/152 |
126 |
|
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
5500 |
5500╳4/160 |
137.5 |
|
电子信息工程 |
5500 |
5500╳4/161 |
136.7 |
|
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 |
5500 |
5500╳4/169 |
130 |
|
工程管理 |
5500 |
5500╳4/170.5 |
129 |
|
播音与主持艺术 |
8800 |
8800╳4/151 |
233 |
|
学校按各类每学分收费标准的最低标准收费,并可根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政策作相应调整。
第七条 学生应在每学年第一学期注册前交纳学年学费以及上学年重修学分学费,未在规定时间内预交学费者不予注册。
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纳者,须在新学年前一学期内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通过奖、贷、补、减和“绿色通道”等多种资助方式及时办理相关手续,也可进行注册,从而取得选课、考试等资格。
第八条 学生在课程开课第二周(含)之前退课,不收课程学分学费;原则上第三周开课后不允许退课,如因退学、出国留学、转学(转出)等原因终止本校学习的学生,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按月计退本学年剩余的学费,开除学籍者不退本学年课程学分学费。办理离校手续时,学费按实际修读学分结算。
第九条 因生病等原因休学、保留学籍、中断学业的学生,休学期满复学,已预收过的学年学费不需另行交纳。
第十条 提前毕业和延长学习年限的学生按实际修读学分交纳学分费。
第三章 学费奖励与减免
第十一条 转专业、转学(转入)的学生在原学校或原专业已经修过的课程,经本人申请,开课单位审核和教务处审批同意,可以申请课程认定。通过认定的课程,不需交纳课程学分费。
转专业的学生如转入前后专业的课程不一致,学生已修课程学分学费不退。
第十二条 学生所获创新创业学分超出规定2学分的部分可以申请替代选修课学分,替代学分不超过6学分,创新创业学分不交纳课程学分费。
第十三条 为鼓励学生多修读感兴趣的课程,学校给予5个学分的减免,即学生在所在专业培养方案规定毕业最低总学分之外多修的课程(不包括重修课程), 5个学分之内不收取学分费。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级起开始实施,原《郑州航院学分制管理补充规定》校发〔2015〕15号同时废止。
2019级学生收费标准仍依据《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分制收费管理办法(试行)》(校政字〔2019〕18号)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