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以学生为中心的教育理念,赋予本科生更多选择专业的权利,充分调动和发挥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满足个性化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普通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郑州航院学分制改革实施方案》的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在资源许可范围内最大限度满足学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意愿,依据“转出无门槛,转入有要求”、“平均学分绩点高优先”的基本原则进行专业分流和转专业。
第三条 专业分流是指按大类招生的全日制本科学生,在所属培养大类内分流到某一具体专业。转专业是指学生由原来所在的专业转到其他专业。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工作原则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由主管教学校领导、纪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学生处、财务处、后勤管理处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指导、监督监察等工作。
第五条 各学院、蓝天书院成立由学院、书院主要负责人、分管教学工作的副院长和分管学生工作的副书记、教学办主任、辅导员、专业负责人、有关专业教师等组成的学院、书院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单位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第六条 学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的工作原则
(一)学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现信息公开、阳光操作,自觉接受师生监督。
(二)学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应以学生为本,应充分尊重学生专业兴趣和志向,最大限度上保障学生自由选择专业的权利。
(三)学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应符合学校与学院的专业发展规划要求。
第七条 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学校每年春季学期进行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招生时有另行要求的按招生说明进行)。
第八条 各学院根据学校招生计划方案及相关文件制定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并报教务处备案。其中,专业分流方案应在新生入学时向学生公布,转专业工作实施细则应在秋季学期第四周之前向学生公布。
第三章 专业分流
第九条 我校实施大类招生的全日制本科在校学生,入学满一个学期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专业分流。
第十条 专业分流的依据
(一)学生志愿填报情况。学生基于自身兴趣偏好和职业规划,根据大类培养阶段对专业的了解,填报专业志愿。学院在制定专业分流方案时应根据大类专业分布情况允许学生填报多个志愿。
(二)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填报志愿人数超过预设专业容量时,应依据大类培养阶段学生学业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分值进行分流。学业成绩与综合素质测评分值所占权重和综合素质的具体测评办法由相关学院在专业分流方案和实施细则中加以落实。
(三)专业教学资源。专业分流的比例和人数应依据现有教学资源确定。
第四章 转专业
第十一条 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非毕业年级在校学生均可申请转专业,转专业学生须确保能在学校规定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
第十二条 以下情况不能申请转专业:
(一)以特殊招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
(二)艺术类、体育类专业转入普通类专业的。
(三)跨录取层次的。
(四)二本批次转到一本批次的。
(五)专升本的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入学后因患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需有学校指定医疗单位的检查证明),或确有特殊困难,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仍能在其他专业学习的,经本人申请、学校研究同意后转入适当专业学习。
第十四条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他相关专业就读。
第十五条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应当优先考虑。
第五章 工作程序
第十六条 教务处负责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的统筹和协调,学院、书院负责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的具体实施。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在每年春季学期依据教务处发布相关通知进行。
第十七条 依据“转出无门槛,转入有要求”、“平均学分绩点高优先”的基本原则,具体分为三轮:
(一)第一轮开展学业成绩优秀在校一年级学生专业分流工作,依据“平均学分绩点高优先”的原则,在政策允许范围内一定比例的一年级在校学生在大类内部优先自主选择专业,原则上转入学院不再考核,须同意接收。比例由转入学院根据实际情况自行设定,并在专业分流方案中予以公布。
(二)第二轮开展其余一年级在校学生专业分流工作。
(三)第三轮开展非毕业年级在校学生转专业工作。
其中,第一轮和第二轮专业分流工作完成时间为春季学期第4-5周,第三轮转专业工作完成时间为春季学期第7-9周。
第十八条 学生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流程:
(一)学生通过教务管理系统提出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申请。
(二)转入学院组织审核或考核后,将拟录取的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学生名单在本学院网站上公示3个工作日,并将学生申请材料存档。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公布专业分流结果,并将录取的专业分流和拟录取的转专业学生名单报送教务处。
(三)教务处汇总后对拟录取的转专业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公示期结束后,报学校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四)学校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后,教务处公布转专业结果。
第十九条 经学校批准同意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的学生,由相关学院通过教务管理系统统一办理学籍异动手续。
第六章 管理
第二十条 被批准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的学生,应当完成转出之前学期的学习和考核,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前所修课程成绩如实记载在成绩单中,课程学分及类别由接收学院根据转入专业教学计划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课程替代。
第二十一条 秋季学期开学后,专业分流和转专业学生进入新专业班级学习。获准转专业的学生按转入专业培养方案完成学业,毕业资格和学士学位资格均按转入专业相应年级的培养方案要求进行审核。
第二十二条 各学院、书院应安排好转入学生的课程衔接和学业指导工作。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结果一经确定,相关部门和学院按照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结果完成后续教学及管理工作的组织与落实。
第二十三条 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的学生按照转入专业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七章 申诉与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专业分流和转专业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期内,向相关学院提出书面申诉,相关学院应对学生的申诉予以书面答复。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转专业管理办法》(校教〔2017〕16号)、《郑州航院专业分流管理办法》(校教字〔2019〕43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