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学位授予工作,保证学位授予质量,保障学位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法》,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位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教育规律,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坚持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促进创新发展,提高人才自主培养质量。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批准或备案的学科门类和专业学位类别授予学位,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博士,包括学术学位、专业学位等类型。
第三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的中国公民,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在我校接受教育,达到相应学业要求、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水平的,可以依照本细则在我校申请相应学位。
第四条 硕士基本学制为2或3年,对应的最长学习年限为5年或6年。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的专业基本学制为4年、2年或5年,对应的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5年或8年。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专科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2.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4.5年;高中起点本科基本学制为5年,最长学习年限为7年。学位申请的各个环节均需在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
第二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
第五条 学校设置两级学位评定委员会。学校设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在国家授权范围内负责学位的评定和授予工作,负责学位授予质量的评估。院(部)设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开展工作。
第六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学位办公室(简称学位办),负责处理日常工作。学位办设在研究生处。
第七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为不少于9人的单数,委员会设主席1人,副主席1~3人,主席由校长担任,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委员人选需经学校审定,报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备案。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职责:
1.审议学位授予的实施办法和具体标准;
2.审议学位授予点的增设、撤销等事项;
3.作出授予、不授予、撤销相应学位的决议;
4.研究处理学位授予争议;
5.受理与学位相关的投诉或者举报;
6.审议其他与学位相关的事项。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每年6月、7月、9月、12月定期召开学位评审会议,审议学位授予事宜。闭会期间,授权主席和副主席处理应急事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八条 学位评定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分委员会协助开展工作,并可以委托分委员会履行相应职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总人数上限为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人数,且不超过9人,须为单数。分委员会设主席1人,主席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成员担任,成员由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专家组成。分委员会人选由院(部)提名推荐,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批备案。
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职责:
1.审查申请学位的学生名单;
2.作出建议授予学位的决定;
3.协助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学位办)做好优秀学位论文的评选工作;
4.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并及时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汇报;
5.处理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分委员会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决议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经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
第三章 硕士学位
第九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并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通过规定的课程考试(考核)并修满相应学分,完成学术研究训练或者专业实践训练,通过学位论文答辩或者规定的实践成果答辩,经审查准予毕业的研究生且达到下列水平的,授予硕士学位:
1.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掌握坚实的基础理论和系统的专门知识;
2.学术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从事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专业学位申请人应当具有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能力;
3.满足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学科/专业特点制定的不低于学校要求的具体条件。各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论文发表或成果创造的具体要求自行制定后,经学位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通过后公开,并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备案。
4.研究生申请学术型硕士学位的人员,论文发表或成果创造需达到以下条件之一(需署名我校为第一完成单位):
(1)在读期间需在一般中文或外文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论文至少1篇(不含会议和增刊论文)(排名第1或导师排名第1研究生排名第2);
(2)作为主要参与者获得我校认定的厅级二等奖及以上科研成果1项(前三名);
(3)作为主要参与者取得我校认定的省级及以上纵向科研项目1项(需结项,前三名);
(4)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做主旨报告1次;
(5)作为主要完成人获得1项与其研究方向相关的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前三名);
(6)参加我校认定的B类及以上学科竞赛,并获B类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或A类、A+类省级三等奖及以上荣誉1项(前三名)。
5.研究生申请专业型硕士学位的人员,需满足全国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在专业学位研究生指导性培养方案中所规定的其他授学位条件。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硕士学位:
1.有学术不端行为者;
2.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习、考试及学术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
3.学位课单科成绩<75分或公共外语课成绩<60分者;
4.盗用、冒用他人身份,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者;
5.申请学位时提交的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经提醒仍未补齐或不符合要求的;
6.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者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者。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习、考试及学术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已解除的,须毕业前考取博士研究生或国家公务员(以通知书为准),或毕业一年后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资格和材料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可授予硕士学位。
第四章 普通高等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二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届普通全日制本科毕业生,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本科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学术研究或者承担专业实践工作的初步能力,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
2.课程(包括实践环节)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者超过2.0;
3.毕业论文(设计)成绩为中等及以上。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习、考试及学术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尚未解除者;
2.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毕业时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必修课程,因不及格重修学分超过20学分者;
3.未取得毕业证书者;
4.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四条 在校期间因违反学习、考试及学术纪律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处分已解除的,须毕业前考取硕士研究生(以通知书为准)或课程(包括实践环节)学习成绩平均学分绩点达到或超过3.0者,或毕业一年后且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者,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学生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资格和材料审查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研究通过后,可授予学士学位。
第五章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第十五条 凡符合本细则第三条并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在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毕业1年内的本科学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1.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经审核准予毕业的学生;
2.学位外语考核成绩为合格等级,且在有效期内;
3.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学生课程(含实践环节),平均成绩达到70分及以上;
4.毕业论文(设计)成绩在中等及以上。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1.在校期间受到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未解除者;
2.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未取得毕业证书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取得毕业证书时间超过1年者;
3.因其他原因,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当授予学士学位者。
第十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会审查
1.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学生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交学位申请。
2.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学位申报材料进行复核,提出授予学士学位建议名单,并报送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核。
3.经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审核同意后,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六章 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与证书发放
第十八条 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学位申请,就是否授予学位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应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经投票,并经全体组成人员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由主席当场宣布结果。
研究生处、教务处及继续教育学院应将通过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和表决的拟授予硕士、学士学位情况按时准确汇总至校学位办公室,由学位办公室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十九条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就是否授予学位以不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会议应有全体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并经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同意方可通过,由主席当场宣布结果。
第二十条 学位证书颁发
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应根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予硕士、学士学位的决议,公布授予学位的人员名单,颁发学位证书,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学位授予信息。学位证书生效的日期为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
第二十一条 硕士学位论文应当同时交存国家图书馆和有关专业图书馆。各培养单位应整理学位授予人员的学位档案。未获得学位但已毕业或结业学生相关档案材料应一并整理,提交校档案馆保存。涉密学位论文、实践成果及学位授予过程应当依照保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加强保密管理。
第七章 学位撤销
第二十二条 学位申请人、学位获得者在攻读该学位过程中存在学术不端或有以下情形的,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议,应作出不授予学位或者撤销学位处理。
(一)学位论文或者实践成果被认定为存在代写、剽窃、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
(二)盗用、冒用他人身份、徇私舞弊等非法手段顶替他人取得入学资格,或者以其他非法手段取得入学资格、毕业证书;
(三)攻读期间存在依法不应当授予学位的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二十三条 撤销程序
(一)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并提出撤销意见,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决定的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听取其陈述和申辩。
(二)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三)公示。
第八章 学术与学位复核
第二十四条 学位申请人对专家评阅、答辩、成果认定等过程中相关学术组织或者人员作出的学术评价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学校申请学术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学术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重新组织专家进行复核并作出复核决定。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五条 学位申请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复核申请,经导师审查同意后,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组织不少于3人的校内外专家组(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二)论证,经审查后提出是否同意复核的处理意见。由学校组织校外专家进行盲审,并将盲审结果报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或主席会审议并作出复核决定,处理决定将反馈至培养学院,复核决定为最终决定。
第二十六条 学位申请人或者学位获得者对不受理其学位申请、不授予其学位或者撤销其学位等行为不服的,可以向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请学位复核。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应当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进行复核并作出最终复核决定。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校普通高等教育本科生、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全日制研究生。
第二十八条 外国留学生与港澳台学生的学位申请与授予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研究生处、教务处、继续教育学院、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解释,与上级主管部门文件不符时,按上级主管部门文件执行。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细则中涉及的处分时间从2023年9月1日算起(以处分生效日期为准),涉及的处分解除时间截至当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审定时间(以处分解除文件生效日期为准),第十三条第2款仅适用于2023年9月1日及之后入学的学生,第十条第3款仅适用于2025年9月1日及之后入学的学生。原文件《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学位授予工作细则》(校研字〔2025〕10号)同时废止。